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既往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文件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相对不足的问题。前期,我委印发的《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已明确,在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通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只能变更。《通知》扩大了申请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者通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等,均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二是医师变更或加注后需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问题。《通知》明确了相应管理要求,医疗机构需保障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此外,《通知》强化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加注相关管理要求,强调了医疗机构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即可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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