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规章的编制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202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通用机场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服务低空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为建设好、发展好通用机场,自2016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通用机场的布局规划和建设审批工作,确立了通用机场管理改革的总思路,为通用机场管理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规章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规定》立足于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为地方事权的总基点,以安全发展为前提,坚持分类分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指导原则进行编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通用机场减少制度性约束。与此同时,在前期《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探索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分类分级方式,按照建设规模、保障载客人数和是否对公众开放,分类分级提出管理要求。《规定》共有8个章节、七十九个条款。分别为总则,场址管理,专业工程建设管理,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安全和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分类分级管理的思路
《规定》在各管理环节都体现着分类分级的管理思路。在建设阶段,按照飞行场地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三个类别,并依据飞行区指标和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在机场许可和备案阶段,按照社会属性是否对公众开放,划分为A类和B类通用机场,并分别实施许可和备案管理。其中,A类是指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载客或经营性载人飞行服务;B类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在A类通用机场中,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即机上所有人数,进一步划分为A1、A2两级。其中,A1级可以为机上10人(含)以上航空器的载客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其他则为A2级。在运营阶段,重点关注对公众开放的机场,对于不对公众开放的机场则要求满足基本运行需要。
四、机场场址的行业管理要求
通用机场的选址是机场建设阶段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改革文件,选址及场址的审批均属于地方政府属地事权。因此,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参与通用机场的选址过程,仅在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场址过程中,向地方人民政府出具行业意见。《规定》明确行业意见仅聚焦民航飞行安全。民航地区管理局仅针对场址是否满足航空器起降要求,以及是否对邻近机场产生影响出具行业意见;其他非行业管理的内容,不出具行业意见。《规定》明确了场址征求意见的范围。场址需要征求行业意见的范围包括新建机场,以及改扩建机场的新增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其它如扩建机坪、航站楼等内容,无须征求行业意见。
五、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管理
主要规定了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建设实施和验收要求。在工程设计环节,《规定》明确飞行区指标Ⅰ达到2的跑道型机场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他通用机场,由于其工程技术简易,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在建设实施环节,《规定》强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质量监督环节,《规定》提出以机场道面建设为主体工程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民航质监机构办理质监手续,并提交施工图备案;对于水上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等,由于其主体工程完全为非民航专业工程,而民航专业工程仅有标志标线划设等内容,因此其质量监督应当符合其主体工程的有关规定,仅要求机场的标志标线符合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程验收环节,《规定》未要求通用机场实施行业验收许可,仅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民航质监机构应当同步对其受理监督的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
六、通用机场的命名管理和规则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属于《地名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并且由国务院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据此,通用机场的命名由民航局负责管理。《规定》明确通用机场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由一级专名和二级专名组成,并规定了专名管理的基本规则。
七、通用机场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A类通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规定》明确机场许可的基本条件,包括飞行场地的飞行条件、净空保护和场地条件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运营业务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邻近机场具有相容性;具有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人员、制度及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有关规定。《规定》明确申请许可的材料要求,使用许可证和机场使用手册的审核程序,以及使用许可证变更、注销,以及机场使用手册修改的要求。
八、通用机场的备案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B类通用机场实施备案管理。《规定》与前期发布的《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相比,进行了一定优化调整,取消了直升机场全部备案的规定,统一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分别实施许可或备案管理。即,如开展载客、经营性载人业务,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机场,均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而无载客或经营性载人业务的机场,则统一进行备案管理。
九、通用机场的安全和运营要求
按照分类分级的编制原则,《规定》重点关注对公众开放的A类通用机场,对于不对公众开放的B类通用机场则仅要求满足基本运行需要。主要内容包括飞行场地管理、目视助航设施管理、机坪(停泊区)管理、净空管理、电磁环境保护、鸟击防范、施工管理和应急救援等内容。
十、通用机场的监督管理要求
《规定》按照通用机场的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明确对A类通用机场,地区管理局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B类通用机场,地区管理局则可以进行抽查。《规定》强调行政相对人配合检查的义务并加强社会监督。《规定》要求通用机场公开基础信息。明确通用机场名称、类别、主要起降机型及机场运营人等信息应当对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和使用,提升通用机场的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规章不适用的情形
考虑到通航野外临时作业的需要,而相关场地无需跑道等固定设施,因此《规定》明确,用于航空器临时起降的场地不适用本规定,相关场地的使用和安全责任应当遵从运营人的管理规定。船上直升机场、直升机水上平台由于起降场地属于其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且位置随主体结构迁移,因此《规定》明确,其场址及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规定。同时,仅供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起降设施和场地,不适用本规定。
十二、其他
在《规定》发布后,《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将按程序予以废止。
来源:中国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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