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近日,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保税维修贸易方式,向黄埔海关所属黄埔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包装种类为“其他包装/纸质或纤维板制盒/箱”。海关关员经查验发现,实际到货的包装为天然木托,与企业申报不符。
经调查,该企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虽未报检,但已加施有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且经检疫未见异常,上述违法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新规”)新增的“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中列明的情形。海关执法人员对涉事企业进行教育,在企业充分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基础上,海关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上述案件是新规实施后,黄埔海关办结的首宗符合“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的案件。
据悉,新规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发布“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列明10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当事人在清单内的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无违反海关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刑事违法记录,且及时改正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一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海关执法的“刚柔并济”。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负担,避免了因轻微失误而带来的处罚后果;另一方面,通过教育引导,增强了企业的合规性意识,促使企业在今后的运营中建立长效合规机制,实现良性发展。
“这次经历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合规申报的重要性,海关的柔性处理也给了我们改正的机会,未来我们一定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该企业负责人说。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更要注重源头治理、预防为主、教育为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简单地一罚了之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通过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则可以帮助企业认识并改正错误,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黄埔新港海关处置科副科长陕晋玮说。(濮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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