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消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统称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理解《通知》内容、贯彻落实管理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发挥着经济稳增长的“压舱石”作用。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和市场加速布局的阶段。当前,组合驾驶辅助系统(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已从高速场景逐步扩展至城区复杂场景,汽车软件在线升级(以下称OTA升级)活动日益频繁,持续更新车辆产品的功能和性能。《通知》的出台,旨在为行业提供清晰、透明且可预期的制度规范,指导企业加强能力建设,有序开展技术、模式和产品的创新与推广应用,培育和壮大新质生产力。
二是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汽车产品关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至关重要。202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重点,并对具备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汽车产品提出了安全管理原则性要求。2022年发布的《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为后市场阶段的前沿技术提供了深度安全测试机制,旨在引导企业查找问题、改进设计、降低风险。202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对具有3级、4级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探索。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加强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具备OTA升级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管理,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提升产品安全水平,保障产业发展行稳致远。
三是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管理效能的需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多样,产业面临诸多挑战。此前,两部门分别从新车准入和在用车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对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车辆和OTA升级活动进行管理。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通知》充分考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创新行业管理为着力点,强化准入与召回管理协同,完善事前准入、事中监督、事后追溯的管理机制,构建更加高效务实的监管框架,同时减轻企业合规负担,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从生产端到使用端提升汽车产品安全水平。
二、制定《通知》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自2023年以来,两部门联合行业力量,广泛调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品应用情况,深入了解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开展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管理专题研究。同时,跟踪国际管理最佳实践,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充分吸收借鉴有益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形成政策文件初稿。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基础上,两部门通过组织技术交流、召开研讨会等方式,专题听取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等的意见。2024年8月,两部门结合技术发展和产品应用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完善,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综合各方面的反馈意见,结合我国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加强国际法规标准协调的需要,两部门充分吸纳各方反馈意见,经过深入研究与优化完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形成了《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活动协同管理、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以及三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通知》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明确汽车生产企业需落实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召回管理,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活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通知》明确提出企业要依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加强能力建设和产品安全设计,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OTA升级活动开展充分的测试验证。细化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要求,补充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信息有关技术参数,纳入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通知》还提出深化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以及加强产品认证服务和管理。
(三)强化汽车软件OTA升级活动协同管理。《通知》提出加强对企业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要求企业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规范OTA升级备案。强化OTA升级活动分类管理,明确不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涉及技术参数变更、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以及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等的OTA升级活动分类管理要求。两部门建立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管理协同。
(四)保障措施。《通知》提出强化企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企业营销宣传行为。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监督检查通知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两部门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管理监管技术研究,推进有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夯实能力建设。
(五)附件。附件1是《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附件2是《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新增)》,附件3是《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事件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四、《通知》有哪些新的管理举措?
一是有序衔接新车和在用车管理。《通知》明确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搭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时,补充增加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信息有关技术参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将取得生产准入后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纳入沙盒监管。两部门形成新车和在用车监管的联动机制,既保障了技术创新的空间,又构建了风险可控的监管防护网。
二是加强OTA升级活动协同管理。《通知》强化了OTA升级活动分类管理,健全完善升级活动追溯机制,防范化解OTA升级引发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安全风险。同时,兼顾管理的强制性和灵活性,为消除缺陷而急需开展的OTA升级活动按召回管理活动要求实施。两部门建立汽车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对于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备案、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两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健全事件事故报告机制。事件事故报告是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统一报告内容,加强研判调查,及时掌握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实际运行中的表现,为后续政策制定提供实证基础和数据支持。通过管理实践,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要求和技术标准,顺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趋势,持续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体系。
五、企业生产的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具备OTA升级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如何进行产品准入申报?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具备OTA升级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报材料。除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三方面材料:一是企业应完整、准确填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补充增加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信息有关技术参数。二是涉及产品功能和性能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验证材料。尚无国家标准对应的检验检测项目,允许企业依据其产品技术规范提供自我检验报告。三是企业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完整、准确填报有关技术参数,确保与实际产品及其功能和性能一致;涉及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提交的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真实、有效且充分。
《通知》发布前已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应当在2025年6月1日前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
企业提交产品准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管理有关规定,经公示并通过技术审查后,予以发布。
六、《通知》发布后OTA升级如何开展?
一是完善OTA升级企业保障能力。企业是OTA升级活动安全和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完善与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能力,强化安全保障和防护、影响评估、测试验证、执行过程保障、日志记录、历次升级信息保存、OTA召回实施等技术能力,建立OTA升级活动的唯一标识,实现OTA升级活动可追溯管理。
二是强化车型功能安全验证。企业应当对升级软件的功能和代码进行验证,保护升级包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范安全风险,确保车辆进行OTA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企业应建立OTA升级用户告知机制,识别升级活动所影响的系统及电子控制器,并保存软件初始和升级版本(集),保护车辆上的软件版本免受篡改,确保升级目的、影响评估、升级涉及的系统与变更参数、升级的功能与变更参数、升级任务信息等升级活动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是落实OTA升级活动分类管理。根据升级活动的影响评估,对每一次具体升级活动采取分类管理。不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OTA升级活动,企业在完成备案后,即可实施升级;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并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升级。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OTA升级活动,应当按照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汽车产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后,方可恢复相应汽车产品的生产。
四是规范OTA升级活动备案。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应当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保障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企业应当按照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关于企业能力、车型功能和升级活动等有关要求,通过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系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完善电子控制器(ECU)软件版本编制规则、OTA升级服务平台IP地址和域名信息、升级活动软件版本等备案信息。按照《关于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备案的补充通知》要求,通过智能网联汽车安全大数据云平台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七、如何开展沙盒监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等生产准入后,企业通过电子邮件(sandbox@ samrdprc.org.cn)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搭载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深度测试方案、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及前期测试报告等材料。
深度测试方案应包括测试周期、测试项目、关键监测指标、消费者安全保障计划、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测试实施监督等,测试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包括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有效性评估等。
深度测试重点对汽车运行过程中未识别的危害及触发条件、环境演变或交通规则变化、动态场景突变等进行测试,对潜在功能不足或市场上相关功能与网络安全事件等进行复现测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回技术机构指导企业开展深度测试、查找安全问题、完善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研判,不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性能。
八、如何进行事件事故上报?
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发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失效导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车辆发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据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址https://dlxdcxt.miit.gov.cn/icvsd/)、市场监管总局(邮箱Acc.report@samrdprc.org.cn)报告。报告包括事故上报和事件上报。
一是事故上报。事故是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使用期间发生的碰撞等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气囊展开、不可逆乘员约束装置或者弱势道路使用者辅助安全系统展开、人员受伤、人员死亡等情形。企业应即时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提交事故信息,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事故信息。
二是事件上报。事件指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使用期间,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所发生的与安全相关的驾驶行为、情况等描述。企业事件上报包括季度、年度报告和产品安全评估相关的其他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事件事故报告分析和研判,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事故深度调查,强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
九、如何推进《通知》落实?
围绕《通知》落实,两部门将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组织宣贯。近期将组织召开宣贯会,面向地方有关部门、汽车企业和行业机构,详细解读和宣贯《通知》内容。二是做好实施。按照《通知》要求,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纳入产品准入申报和技术审查,强化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召回管理和沙盒监管,与各部门、各地方做好衔接,加强对《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通知》高效落地。三是夯实能力。两部门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管理技术研究,不断提升新技术参数分析与测试验证等能力,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组合驾驶辅助、OTA升级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及实施工作。四是适时调整。密切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实施效果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事件事故上报内容等管理要求进行调整,不断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和召回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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