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消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产能置换政策是强化行业产能治理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水泥玻璃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的有效手段。《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实施以来,对遏制产能无序扩张、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和工艺装备水平提升,80号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要求,存在差异化调控措施不明显、仅以窑径推算的水泥熟料产能与实际产能相差较大、产能跨区域转移困难、与新出台政策标准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为此,我们对80号文进行了修订,通过严格产能认定、提高新建项目标准、简化跨省流动程序等方面相应调整,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水泥玻璃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与80号文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加严水泥置换要求,明确水泥熟料低效运行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等。二是完善产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玻璃日熔化量为依据核定产能的规定,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统一。三是实施地区差异管理,明确对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等。四是简化跨地区产能转出程序,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跨省转出,可不报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五是加强与能效环保政策协同,明确能效达不到基准水平要求的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等。
三、对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有哪些调整,对水泥行业进一步加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实施办法》引导低效产能加快退出,注重产能的合规性和企业诚信经营,对可置换产能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与80号文相比,新增了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一是不在合规清单范围内的产能;二是能效达不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水平要求的产能;三是自2024年起,连续两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水泥熟料产能;四是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五是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拆除或存在法院查封情况的产能。
四、为什么取消产能换算表,取消后如何确定产能数据?
《实施办法》取消核定产能规模的产能换算表,主要考虑随着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不断进步,单纯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玻璃熔窑日融化量为依据核定的产能已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生产能力。
《实施办法》明确,严格依据项目备案(核准)文件确定产能,年产能天数按照300天计算。为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的统一,对于实际产能大于备案产能的合规生产线,可按本办法补齐差额产能并完善备案、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规定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用于技改或补齐已建成项目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五、《实施办法》促进产业布局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实施办法》对不同区域提出了差异化的要求。一是控制重点地区产能总量,明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即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项目不得从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转入产能。二是考虑水泥市场的区域性,规定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
六、如何简化跨地区产能转移程序,简化后如何落实监督责任?
《实施办法》简化了部分产能跨地区产能转移程序,促进市场要素有序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规定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出涉及跨省置换,可不报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由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产能置换方案,并将产能置换方案、承诺书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告。
为保证简化程序后的置换方案得到有效监督和落实,《实施办法》细化了产能转出企业、建设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产能转入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产能转出企业要签订承诺书,确保设备拆除并做好善后处理,同时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产能转出情况函告产能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停产、确认企业完成善后处理工作后公示产能置换方案,现场核实设备拆除后方可同意建设项目点火生产。
七、《实施办法》在引导行业转型发展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严格新建项目要求。规定新建生产线能效应当达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要求的水泥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水平应当达到A级。二是鼓励低碳水泥产品发展。硫铝酸盐、铁铝酸盐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但要求其熟料产能再次置换时只能置换为同类产品。三是鼓励企业功能化发展,如企业利用原设备留作工业遗产(工业旅游)的,在确保不生产水泥或平板玻璃情况下可不拆除设备,但需要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四是支持技术改造。明确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多条生产线整合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八、对地级市范围内实行等量置换的项目要求有什么变化?
《实施办法》对地级市范围内实行等量置换的项目要求进一步加严:一是明确规划类别,确因国家、省级的土地、交通、环保等规划,以及地级市总体规划调整而搬迁的,允许在地级市范围内实行等量置换。二是要求满足以上条件的项目也应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按照置换流程开展工作。
九、对产能置换方案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为促进产能置换方案加快实施,《实施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项目建设企业应完成备案和环评等手续,三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点火投产,逾期产能置换方案失效。对已经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在《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备案和环评等手续;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后产能置换方案失效。
十、如何保证政策有效落地?
《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各方规范实施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方面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及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提请相关部门依照投资、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并要求项目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建设项目,将撤销产能置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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