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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完善邮轮经济发展配套制度政策和服务体系
发表时间:2024/5/23 11:53:24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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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负责人霍福鹏、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人刘洋介绍《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司法部副部长 王振江:

2024年4月22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很高兴在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向大家介绍《规定》的有关情况。

邮轮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链长、带动性强,对推动扩大内需、释放消费潜力、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邮轮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加快补齐高端航运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在2024年新年贺词中将国产大型邮轮完成试航作为2023年取得的收获之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推动邮轮经济的恢复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邮轮产业在我国方兴未艾,呈现出勃勃生机。2023年11月4日首艘国产大型邮轮“爱达·魔都号”正式命名交付,标志着我国成为集齐造船业“三颗明珠”的国家,也就是我们国家可以同时建造航母、大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大型邮轮。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今年1月1日“爱达·魔都号”成功开启商业首航。在运营准备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政策不够明确,配套措施也不够完善,导致出现供船物资上船难等问题,暴露出我国在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瓶颈和短板,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创新完善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我国邮轮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畅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渠道,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司法部于去年12月底牵头组建了立法工作专班,包括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共同参与,系统梳理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赴地方实地调研,听取邮轮经营企业、船供企业和基层监管部门的意见,充分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抓紧研究起草形成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在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各方面意见,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财政部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草案)》。3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我们严守并优化立法工作程序,注重提高行政立法的质效。抽调熟悉相关领域国内国际规则的骨干力量组建专班,形成工作合力。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把握切入点。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聚焦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环节存在的堵点难点痛点,确立国际邮轮物资靠港补给的基本制度。为什么说要把握好切入点,主要因为邮轮经济链条很长,涉及规划、建造、运营、维护,还有补给等环节。我们当前阶段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就是补给环节。我们坚持守正创新,力求务实管用。以有效解决问题为出发点,立足我国实际,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在矛盾的焦点上“切一刀”。为什么要强调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主要因为我国涉及口岸的法律法规基本是健全的,大的框架都是科学合理的。具体到邮轮经济这个新领域,尤其是补给这个问题,我们有些地方还需要完善。

《规定》不长,总共16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开展补给活动的工作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各类物资供船渠道和制度规范,通关便利化措施,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守法义务等。

随着《规定》的生效实施,我们将继续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及时完善邮轮经济发展配套制度政策和服务体系,有力促进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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