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工程建设
网站首页 财经 港澳直通 品牌中国 行业 企业纵深 新闻调查 企业发布 新闻联播 专题 热点话题 图片新闻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解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5/21 11:49:32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查看原图 | 提示:支持键盘翻页 ←左 右→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近日,商务部发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对外承包工程发展进入新阶段。据商务部统计,2013—2023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2.6万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7万亿美元,对带动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我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对外承包工程发展面临复杂的外部环境。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商务部在现有管理措施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49条,包括总则、备案管理、立项管理、信息报告、监管和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一般项目备案管理。企业在与我政治外交关系较好、安全风险不高的国家和地区,承包不涉及多国利益的项目属于一般项目。企业承包一般项目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是特定项目立项批准。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或者外交关系降级国家承包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的项目、存在高风险的项目,以及按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其他项目等属于特定项目。企业承包特定项目应当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立项批准。

  三是项目信息及时报告。在项目实施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定期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

  四是实行业务分级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负责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央企总部一般项目备案、重大项目风险会商,以及对央企总部执行《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方企业、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一般项目的备案,以及对上述企业执行《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可对所联系地区企业执行《管理办法》情况开展检查。

  五是加强促进和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将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多双边工作机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对企业境外合规经营培训,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简化程序,在线办理。《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登记企业信息,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报告项目后续开展情况。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均可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在线打印备案回执、立项回执。

  二是明确时效,提供便利。《管理办法》规定,对办理一般项目备案的,企业应在对外投标议标前或签约前在线填写备案表。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备案表后,企业可于3个工作日内打印备案回执。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是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应提交备案表。企业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应提交立项表,并根据不同类型的特定项目,相应提交使(领)馆意见、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材料。对合同额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办理备案立项时,由商务部会同相关单位先开展会商,评估项目风险。

  四是处罚违规,规范秩序。《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一般项目备案、特定项目立项,以及未按规定报告项目信息等情形,商务主管部门可对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商务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协调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促进、保障措施,推动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关于我们 | CENN服务 | 对外合作 | 刊登广告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客户服务热线:020-34333079、34333137 举报电话:020-34333002 投稿邮箱:cenn_gd@126.com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新闻网 运营商:广州至高点网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353号保利红棉48栋1004

粤ICP备1202473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1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