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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走出去」合作发展论坛:科技引领·规则衔接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工作会议圆满结束
发表时间:2024/5/11 15:00:11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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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在香港金钟港丽酒店举行,由香港仲裁师协会主办和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协办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走出去」合作发展论坛:科技引领·规则衔接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大会圆满结束。本次会议中,广东省司法厅梁震副厅长、广州市市委常委孙太平书记、香港律政司张国钧副司长、香港终审庭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法官、香港仲裁师协会会长邝志强太平绅士(C. K. Kwong JP)以及来自各个仲裁机构和商业界的杰出领导、仲裁员和行业专家,共同探讨大湾区数位化和规则衔接对仲裁的发展和影响。

  以上图片: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走出去」合作发展论坛大合影

  【香港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合作发展的优势】

  香港仲裁师协会会长邝志强太平绅士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开幕致词中重点强调了仲裁在解决现代跨境贸易和商业活动引发的纠纷中的作用。现代的跨国贸易及商业行为,牵涉到多个合约方之间不同国家、区域及法域的法律。仲裁能够一次同时处理涉及多个法域的纠纷,而且仲裁裁决还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172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已成为一种高效并得到广泛认可能解决国内外纠纷的方法。商事仲裁已经成为了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渠道,而各地仲裁机构也成为化解国际商业纠纷的重要机制。"我们在司法公义方面说"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迟来的公义,就等同没有公义"。如果说"公平是仲裁的灵魂,效率就是仲裁的救命电话"。在公平和效率两者之间,要取得平衡并不容易。在数字化的大环境下,使用人工智能辅助争议解决已经是一个必须和不能逆转的做法,但人工智能不可代替仲裁员,裁决的职权和责任,始终都是由仲裁员履行和承担。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2022年第33号档案)所概述的原理。他强调了不断优化仲裁法律和规则以调节不同法律体系、技术进步和仲裁行业发展需求的重要性。

  邝会长所提议的仲裁法律改革被通过成为香港仲裁(修订)2017年条例,该法例是全世界第一个明文法例清楚说明知识产权争议(包括注册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都可使用仲裁解决的。突出了用香港法为仲裁协议管辖法律及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优势。随后新加坡于2019年也对照香港作出修例。欧洲专利法庭规则,也接纳了在仲裁双方同意下,仲裁庭可以颁发就注册知识产权有效或无效的裁决。这反映了仲裁法律的衔接和共通特性。中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及知识产权出口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国际合同中,使用香港法律及以香港仲裁地,将更能便利中国企业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邝会长也推荐了他与前会长王则左撰写,由香港仲裁师协会在去年11月出版的香港判例书[Hong Kong Arbitration Judgments and Commentaries](香港法院有关仲裁的判例及评述),予业内人士或有兴趣的读者更了解香港及国际仲裁。

  广东省司法厅梁震副厅长在致词时提到在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的背景下,广东作为国家最大的对外开放对外贸易的省份涉外法治建设方面更需走在全国的前列,必须加快推进香港及广州深圳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升大湾区仲裁的引领积极效应。不断提升仲裁数位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水平。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增强仲裁的透明度,将产业革命的时代挑战转化为未来发展的一项战略机遇。粤港澳三地有着不同的行政体制和法律体系,规则衔接是粤港澳大湾区仲裁事业在协同联通发展方面的必经之路。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框架下充分尊重三个法律彼此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管辖权,进一步研究三地规则制度的软联通。这种规则制度的衔接既不是完全消除差异,也不能因差异而形成制度的壁垒。应在保持各自特色和优势的基础上,将差异转化为动力实现有效的衔接为要素的跨境高效便捷流通创造良好的一项仲裁环境。梁震副厅长也提到香港是中西方文化的交融之地,拥有自由的经济体系在内联外接上具有紧密制度能够接轨国际市场规则。

  广州市市委常委,市政法委孙太平书记表示此次会议对于深化内地和港澳的互利合作能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大湾区建设中积极发挥广州作用,贡献广州力量携手香港,澳门和其他兄弟都市共同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的城市群。在致词中也表示希望各位代表能够相互携手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和共建带动大湾区仲裁在规则衔接创新科技引领平台搭建等方面,率先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更好地优化中国法治化,现代化的营商环境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走出去」合作发展论坛工作会议致词中提及在规则衔接方面,律政司正积极争取将「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的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整个大湾区,让更多区内的港资企业,当中包括外资在香港成立的企业,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可以选用香港的法律作为民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律以及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以增加港资企业在处理跨境争议时的选择,助力大湾区建设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粤港澳三地政府一直努力推动制定争议解决服务的统一规范标准,例如:三地政府早于二○一九年建立了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已先后在联席会议上通过及发布有关调解方面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律政司已经在今年三月发布适用于香港的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也推进设立大湾区调解员名册的工作,积极筹划在香港举行大湾区调解员培训课程,让业界可以透过参加课程以符合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的要求。律政司《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的措施有助推动大湾区的法律和争议解决发展,让区内不同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和业界人士能够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发挥协同效应,互惠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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