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消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明确了 RFID 设备属性、技术要求,对促进RFID设备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RFID设备技术发展和规模应用,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RFID设备管理的需要。一是900MHz频段能够满足 RFID 设备产业需求,国内外RFID设备已基本不再使用800MHz频段,800MHz频段腾退后可重新规划使用,有利于频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019年第52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未将RFID设备列入微功率设备范畴,需进一步明确RFID设备属性及管理模式。三是制定《规定》适应产业发展及行业应用需求,有助于尽早形成产业预期。
二、《规定》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保障现有无线电业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调研国内外相关政策以及产业需求,开展同、邻频段无线电系统的频率兼容共存研究,组织射频技术特性测试验证工作。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产业界专题协调会,形成《规定》(草案)。
三、《规定》作出了哪些调整?
《规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考虑到RFID产业发展趋势和频率使用情况,本次修订不再保留原规定中的840-845MHz频段,明确 RFID设备工作频率为920-925MHz。二是明确RFID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证,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RFID 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三是增加对邻频铁路专用频率的保护,即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RFID设备时,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在技术要求方面。一是考虑国际移动通信(IMT)技术发展以及广播电视业务保护需求,调整了相关频段杂散发射限值。二是新增接收机阻塞限值,以提升RFID 设备抗干扰能力。
四、《规定》与原规定如何衔接?
考虑到800MHz频段RFID 设备已基本退出市场,《规定》中900MHz频段RFID 设备相关技术要求较原规定无较大调整,对现有产业影响较小,经与产业界充分沟通,《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即在2024年11月1日前,对于符合原规定而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设备,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型号核准或延期;自2024年11月1日起,RFID设备须满足本《规定》相关技术要求,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 RFID 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 RFID 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免责声明:
※ 以上所展示的信息来自媒体转载或由企业自行提供,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以上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非授权发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中国企业新闻网:020-34333079 邮箱:cenn_gd@126.com 我们将在24小时内审核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