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2月4日(星期日)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介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封面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条例》是在整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两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起草的,请问《条例》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作出了哪些规定?
【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 黄锦生】
当前煤矿领域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规固化下来,从完善体制机制的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煤矿上级企业的职责,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从法规上第一次明确了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关系。《条例》强化了煤矿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生产、关闭等“全链条”安全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制度、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教育培训、劳动待遇保障、安全设施和设备、危险作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规范;细化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夯实了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每一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及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