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作出修改,取消了“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取消了“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的罚款”。此外,依据近两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和调整,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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