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央单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办法》所称央属文物,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机关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等。
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由中央财政根据央属文物保护利用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力等情况核定。
《办法》强调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办法》要求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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