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用海需求持续增加,海域空间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完善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丰富海域使用权权能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用海矛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现就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各地要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工作需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坚持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统筹兼顾海域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和生态影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用海要求,积极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融合发展,全面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兼容。分类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优先保障海域主导功能,合理确定兼容功能,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着力提升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明确可以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活动
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范围仍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冲突的除外。其他用海活动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分层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开发活动不予立体分层设权。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海域立体开发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
各地编制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遵循上级和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主导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用海需求和管理实际,探索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明确海域立体空间主导功能,提出立体分层设权的管理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后,分区以及相应的空间管控规则纳入同级、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审查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确保项目用海符合规划确定的主导功能和管控要求,按照海域兼容功能开发利用的项目用海,原则上不能影响海域主导功能的发挥。
四、加强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
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要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及有关政策法规,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可行性。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除提供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等图件外,还应提供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宗海立体空间范围根据项目或其主体工程排他性使用的海域空间,按照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界定用海空间层,并结合项目用海实际明确高程和深度范围。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宗海范围界定及宗海图绘制有关技术要求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五、规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审批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审批或市场化出让。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和项目用海批准文件中均应明确项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等信息,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确保新设海域使用权与原海域使用权不存在权属冲突。新设海域使用权和已设海域使用权均由国务院审批的,新设海域使用权和已设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可一并报批;分别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新设海域使用权批准前,完成已设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手续;均由地方审批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按照简政放权、优化程序的原则,明确具体办理流程。
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经审查具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的,可按照立体分层设权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或市场化出让,明确海域空间范围信息;同一海域两个以上项目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可统一设计、整体论证、同步实施;用海主体不同的,各方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六、做好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不动产登记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办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时,海域使用申请人持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批准文件(出让合同),以及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等材料,依法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中依法依规予以记载。
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权利人一致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的,可一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方便行政相对人、简化程序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和要求。
七、规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
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同一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每一个项目,均视为独立的征收对象,依据其用海方式,分别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不属于用海方案调整,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文件施行后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以及新设立海域使用权的,均按现行规定标准征收。国家调整征收标准的,从其规定。
八、加强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监管
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监管,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不得通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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