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修订是2023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工作中规章制定项目之一,现就《办法》修订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原《办法》自2014年1月正式施行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原《办法》要求,不断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组织架构、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大大提高了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随着新形势下国家应急体制改革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新要求,尤其是2021年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要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并提出更高要求,原《办法》的相关内容亟需尽快修订。《办法(修订草案)》报送省政府后,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反复的调研、协调、论证、修改,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并借鉴广东、浙江、山东等省的立法经验,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关于“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等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为全面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予以反映和体现。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的需要。《纲要》对气象防灾减灾提出一些重要的制度要求,需要在《办法》中体现,包括: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完善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定期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区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建设,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建立极端天气防灾避险制度,完善气象灾害风险转移制度等。为落实《纲要》的要求,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三)提高我省防灾减灾能力的需要。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暴露出预警发布能力不足、预警与响应联动机制不健全、应急响应预案未按要求启动、应急响应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亟需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快速响应部署、相关行业依法停工停产停课休市、地铁等重要基础设施依法安全管控、社会公众主动防灾避灾的气象灾害应急制度,进一步提高我省防灾减灾能力,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原《办法》总条文二十九条,未分章节。修订后《办法》分为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在总则中,删除了“霾”“沙尘”气象灾害种类,修改气象灾害防御基本原则,增加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宣传以及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二是在气象灾害预防章节中,调整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度,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修改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定。三是在关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章节中,进一步明确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站在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中的职责,增加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保护制度的规定,加强关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规定。四是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章节中,对照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事件调查报告要求,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应急处置义务,强调建立“三停一休”应急触发机制,分灾种对台风、大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的应急措施作出详细规定。五是对法律责任进行修改。
四、《办法》为什么对气象灾害种类进行调整?
《办法》结合全国气象业务工作和我省实际,对气象灾害种类进行调整,删除了“霾”“沙尘”。理由为:一是“沙尘”不同于沙尘暴,不会导致突发性和持续性的气象灾害。在我省有气象观测历史记录以来,未监测到沙尘天气现象,也从未开展此项天气现象的预报预警。二是“霾”是天气现象,主要导致空气质量的恶化,目前在全国气象业务体系中,已不再开展“霾”的预报,我省“霾”天气出现的次数也非常少。三是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在绿色福建、清新福建、生态福建建设和推广方面成果斐然,空气质量一直保持良好。因此,《办法》结合全国气象业务工作和我省实际,对气象灾害种类进行调整,删除了“霾”“沙尘”。
五、《办法》在气象灾害防御原则、宣传等基本制度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一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将《办法》第三条的气象灾害防御基本原则修改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为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增加一条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宣传的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职责作了详细规定(第六条)。三是为规范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增加一条关于标准化建设的规定,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九条)。
六、《办法》新制定了哪些气象灾害预防措施?
一是细化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度。根据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实际,增加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强调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之间的衔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调整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度。由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内容不具备长期稳定性,需要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因此删除对预案具体内容的规定,增加关于预案演练的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三是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为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其应对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增加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等,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四是修改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的规定,将原条文中的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二十二条),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七、《办法》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一是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实践的需要,对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等设施建设内容进行梳理调整,增加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保护制度的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站在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站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研究分析当地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三是加强关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对媒体、基层政府组织和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单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细化,要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通道、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播发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机场、客运码头、车站、地铁、景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八、《办法》针对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对全社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作出哪些完善和改进?
《办法》对照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完善相关机制。一是针对预警与响应联动机制不健全,谁响应、如何响应不明确等问题,明确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针对干部群众应急能力和防灾避险自救知识严重不足问题,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应急义务,要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三是针对预警和响应一体化不强、未按规定采取“三停”强制措施等问题,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配套的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调整工作时间等应急响应触发机制。四是针对应急响应不明确等问题,分灾种对台风、大风气象灾害预警期间以及暴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的应急措施作出详细规定。针对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突发气象灾害危及交通安全时,公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行车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九、《办法》建立了怎样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触发机制?
福建省倚山傍海,自然条件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地理地貌、气候特点、灾害种类、致灾因子各不相同,导致同一种气象灾害可能在不同地区的致灾后果并不相同。例如,暴雨橙色预警的时候,沿海城市可能不会导致较大灾害,但在内陆山区就有可能发生山洪爆发、泥石流等灾害。因此,特殊省情决定了宜由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应急措施。为此,《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配套的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调整工作时间等应急响应触发机制。
十、《办法》中提到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风险区域,有什么区别?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评估,又称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结合灾区的经济密度、人口密度和抗灾能力等因素,在灾前预先估测气象灾害的损失,指导启动响应等级的防灾预案,科学合理地开展防灾工作。
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简单地说就是进行综合分区。因为地表评估区域各要素的分布差异性,基于统计函数、模型得到的风险图是比较破碎的。为了相对宏观地抓住区域风险分布的主要规律,可以忽略归并一些细碎的图斑,保留大的图斑,并且基于地理地带性规律,尽量体现出风险的规律性地带性分布,对评估单元在一定尺度上进行归并,得到风险分布的概要图。
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不同风险等级的范围,如高风险区域,就是风险评估或区划等级为高风险的某一范围。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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