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动工程建设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行“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把隐患当事故,聚焦作业人员集中的施工场地和施工驻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应急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加快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强化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参建单位责任,定期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自查自纠、考核评价,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地落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引导。
注重科技创新和精细管理。鼓励优先选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推进危险作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工程项目工厂化、装配化、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加快实现,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中型水运工程等新改扩建重点工程项目全面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二级以下公路和小型水运工程等新改扩建项目逐步实施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平安工地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构建全员、全过程工程建设安全责任链条,健全现代化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持续下降,涌现一大批安全技术与管理成效显著的“零死亡”平安工程,以高水平的安全管理效能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施工安全标准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扎实推进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岗位操作行为、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科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得在限制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引导参建单位积极推广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全面推动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设计、规范化使用;加大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可视化、数字化转型发展。
(二)加强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防范措施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并依据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较大及以上风险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和风险区域隔离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高大桥墩(柱、塔)、不良地质区段的隧道和高边坡工程、大型围堰、边通车(航)边施工路段(航道)等重点作业环节,积极采用远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管控。
(三)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执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审,落实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流程,规范施工工序管理,按照方案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和验收工作;建立健全方案落实监督和纠正机制,强化关键工序作业许可管控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班组严格执行方案,防止方案和现场施工“两张皮”;严格落实方案变更论证审查程序,严防通过以“设计优化”“工艺变更”等名义变相降低标准导致安全风险增大。
(四)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等内容,实行常态化、闭环化、动态可追溯管理;加强施工现场排查治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鼓励施工现场一线人员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网格化安全治理。突出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当制定专项方案,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应当按规定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五)强化施工驻地安全防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施工驻地选址初筛及安全评估,将驻地设置在地质良好的地段,严禁在已发现的滑坡体、泥石流或山洪影响区等危险区域设置驻地;施工驻地使用前组织进行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实行打卡制度并远程监控,确保符合安全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汛期以及台风等恶劣气候来临前,及时研判灾害发生趋势,在主汛期加强临灾预警“叫应”,对驻地附近的山体滑坡、上游水位等实施持续监测,收到撤离预警信息坚决撤离人员;加强燃气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提高临建设施结构耐火等级,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设备设施。
(六)加强大型临时设施安装拆卸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施工便桥和临时码头设置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安装、拆卸大型水上临时作业平台要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同时开展定期观测、检查维护。钢筋加工棚、作业平台等大型临时设施采用钢结构进行建设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验算,明确地基承载力,并具有一定的防风、抗震能力。
(七)保障施工设备机具安全运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机具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规定及时报废。自有或租赁的施工设备机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特种设备应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承重支架、挂篮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非标设备应组织专项验收。架桥机、架梁起重设备转场作业,或架设梁片达到一定数量时,按规定进行架桥机使用状态安全评估。
(八)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规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新职工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重新接受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前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施工班组管理制度,严格班组人员实名制和档案记录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合法权益,按规定投保工伤保险,注重人文关怀,及时关注作业人员身体与心理健康状况。现场作业人员及时进行班前教育,结合季节特点、施工特点、安全形势等开展经常性教育和警示教育。
(九)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做到所列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严格依法依规、依合同管理,科学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台账,严格管理,及时按程序计量核算。依法进行工程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计列,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督促建设、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审核把关,重点核查超范围使用、套取、虚支冒领等违规行为,规范防灾减灾费用使用。鼓励技术风险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
(十)提升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工作岗位特点编制应急处置卡;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演练科目应覆盖危大工程可能发生的典型事故场景,根据演练情况及时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紧急撤离的条件和要求;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注意接收工程所在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各类防灾减灾预警信息,完善施工现场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做好工程防灾减灾准备。
三、落实平安工地建设责任
(一)强化落实参建单位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平安工地建设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条件通用要求》(JT/T1404-2022)建立健全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必要组成部分,明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和工作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自我评价;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核把关,对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二)强化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强化安全监管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要求,针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投融资多元化模式和建设管理特点,消除“责任不实、职责不清”的空白点,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安全监管对策措施,精准施策、精细管理,层层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事故多发、影响恶劣的项目应作为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项目予以曝光和挂牌督办。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健全制度标准。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评价规范》行业指导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总结分析本地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3年内制定出台本地区各类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已出台制度标准的2年内完成修订。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参建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项目特点,优化完善本地区、本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机制。
(二)加强督导服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效果进行常态化监督抽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视情况组织开展送专家、送技术、送服务到基层一线等公益活动,加快推进本地区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不断提高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水平。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责成建设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和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和信用惩戒。
(三)强化示范引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交流研讨、现场观摩、示范创建等方式,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先进技术、装备、工艺、管理等宣传报道,树立本地区工程安全管理典型标杆。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部门将按程序组织对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实现建设期“零死亡”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冠名为平安工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对获得平安工程冠名的项目可以在企业信用评价加分、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政策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