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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3/10/9 11:32:00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和债券违约风险,指导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结合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和债券违约风险,指导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结合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

  第四条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发展。债券发行应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募集资金用途要符合自治区产业布局政策方向和行业、区域发展规划,保障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分级分类管理。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监管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集团公司债券发行计划。监管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

  (三)严格风险防控。加强发债风险防控,实行债券发行全流程管控。建立健全债券发行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二章 债券发行管理权限

  第五条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对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审核批准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推动监管企业强化债券全流程管控,指导企业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对企业债券发行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监管企业承担债券发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明确债券发行管理原则、债券发行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存量债券管理措施、债券风险防控措施、违规责任追究等,经内部决策通过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监管企业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审核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事项。

  第十条 监管企业综合考虑所属子企业行业领域、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评级、风险防控等限定债券发行条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将当年债券发行计划列入全面预算管理,于每年1月20日前将集团公司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核;以及汇总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计划表,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每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上年度债券发行相关情况报告。

  第三章 债券发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结合主责实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报送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材料如下

  (一)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请示

  (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决策文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在做好债券发行事项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券发行方案应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评级情况、存续债券情况;

  (三)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债券发行方式、品种、预计利率区间、期限,债券发行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债券管理相关规定情况;

  (四)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需经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出具决策文件。股权结构多元化企业,应当将债券发行计划相关材料报送包括自治区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自治区国资委授权股东代表根据国资委审议意见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企业高质量发展、债券违约风险防控等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方面,对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可以在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范围内自行确定债券发行具体时间、品种、期限。原则上应在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范围内发债,超出额度的每笔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需自治区国资委批准。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按月通过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综合信息系统逐笔填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存续情况。

  十九条 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当年有效,不与各企业在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

  第四章 重点管控要求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债务风险管控,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通过企业内部管控体系实时监测全部存量债券,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现金流、融资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实际与现金流量的匹配,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形成债券期限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级次低、债券发行利率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重点管控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必要性,充分考虑永续债对企业融资成本、偿债能力、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严格按相关规定控制永续债占企业净资产比重,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应当报监管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若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同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率一般应当高于资金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积极利用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配置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债券兑付及紧急事务处理,防止集中兑付情况发生,主动及时化解债券违约等风险。债券兑付资金安排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等重大事项时,监管企业应当在债券到期日10日前及时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应急预案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监督追责

  三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各监管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监管企业整改落实,并给予通报批评,整改不力将约谈企业负责人或下达监管提示函。

  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批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办发〔2017〕4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出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2021〕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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