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是指国资委依法履行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管职能,在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问题,以及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等。
第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财务监管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负责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核,移送财务决算审核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审核把关整改质量。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负责财务决算审核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开展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核查,督办指导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健全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督促协调,确保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标本兼治;坚持分级分层,压实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规范有序;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协同联动。
第二章 问题整改
第六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对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纳入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当认真组织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建立财务、审计、责任追究、法律合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整改工作机制,对照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梳理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形成问题整改台账,以清单形式逐项列明整改事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人员、整改期限等。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及问题整改台账报送国资委。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工作方案,对照问题整改台账,做好整改工作组织实施,从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制度机制、开展责任追究、挽回资产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等方面评估整改质量。已完成整改问题应当从问题整改台账中销号,尚未完成整改问题,应当持续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工作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审核把关整改质量,对重大复杂问题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征求国资委相关业务厅局意见,保证整改工作效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办理有关规定,分级分层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移送、初步核实、分类处置及核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移送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
(一)涉嫌进行虚假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
(二)涉嫌违反规定开展投资并购,投资项目亏损引发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三)涉嫌违反规定筹集、使用、拆借资金,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
(四)涉嫌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企业重大风险及风险事件,情形严重。
(五)涉嫌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业务。
(六)涉嫌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巨额赊销信用、担保或预付款项,以及利用业务预付等方式变相融资。
(七)涉嫌违反规定开展货币类及商品类衍生业务。
(八)涉嫌违反规定更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或授意、指使其出具虚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九)涉嫌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
(十)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
第十五条 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受理移送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采取核查、督办等方式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级查办屡查屡犯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对涉及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或涉及所属子企业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国资委直接核查。
(二)对涉及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且情节较重、资产损失较大,由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组成核查组,开展联合核查。
(三)对移送的其他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线索,由中央企业组织核查,国资委采取挂牌督办、指导督办等方式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逐条分析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台账,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移送情形的规定,对其中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开展移送、初步核实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制定责任追究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核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责任追究工作安排作为整改工作方案附件,一并报送国资委。责任追究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核实工作开展情况。
(二)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情况。
(三)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意见。
(四)核查实施主体、时间节点等。
(五)其他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责任追究工作安排报送后6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组织、责任追究等情况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送国资委。对于报告时尚未完成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直至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九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在查办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分析研判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将多发典型问题作为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关注事项,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做好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研究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对于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问题,通过专项治理、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从根源上防范化解问题发生,杜绝同一问题屡查屡犯。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在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贻误追损时机、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且未能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对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应当移送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而隐匿不报未移送的。
(三)因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或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屡禁不止,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应当汇总分析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对普遍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和核查,指导中央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细化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深化成果运用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