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据对全国6.8万家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调查,2022年上半年,上述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6052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2),比上年同期增长0.3%[1]。
分业态看,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2]实现营业收入1999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快于全部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2.6个百分点。
分行业类别看,新闻信息服务营业收入66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内容创作生产12380亿元,增长5.0%;创意设计服务8827亿元,下降3.5%;文化传播渠道6189亿元,下降2.9%;文化投资运营221亿元,下降2.4%;文化娱乐休闲服务437亿元,下降28.3%;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7627亿元,与上年同期持平;文化装备生产3198亿元,增长4.3%;文化消费终端生产10538亿元,下降0.3%。
分产业类型看,文化制造业营业收入207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文化批发和零售业9152亿元,下降1.1%;文化服务业26192亿元,下降1.0%。
分领域看,文化核心领域[3]营业收入346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1%;文化相关领域21363亿元,增长0.5%。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实现营业收入42422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0.9%;中部地区8289亿元,增长8.0%;西部地区4892亿元,下降1.1%;东北地区449亿元,下降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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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为名义增长,未扣除价格因素。
[2]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是: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3]文化核心领域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6个行业,文化相关领域包括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3个行业。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9个大类。
营业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由于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等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需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而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破产、注(吊)销企业的影响。
3、调查方法
每季度进行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
4、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