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农业政策(共8条)
导言: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1﹒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3﹒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加工园区贷款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16
4﹒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5﹒农业企业大力发展主导产业,牵头组建产业化联合体,经市级认定,区县可在产业集群和产业园资金中给予100万—20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26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16
6﹒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猪肉屠宰和加工企业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重庆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农发〔2021〕10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16
7﹒鼓励生猪养殖场(户)加快二元母猪补栏和淘汰低产、老龄母猪,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加快优良种猪更新,对良种能繁母猪和种公猪引进给予1000元/头的补助。按能繁母猪保险金额20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标准给予保险费补贴。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重庆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农发〔2021〕10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16
8﹒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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