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援企稳岗政策清单
从人社部网站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公布援企稳岗政策清单的通知》,推进各地细化政策配套、加大宣传解读、健全直达机制,确保落地见效。援企稳岗政策包括延、缓、返、扩、补、创六大方面:
延:延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缓: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
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和参照执行单位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90%。(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扩:鼓励企业扩招高校毕业生政策
1.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3.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介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长期)
补:留工就业补贴政策
1.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2.就业见习补贴。(1)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期限:长期)(2)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3.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长期)
4.意外伤害保险补贴。(1)家政服务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16-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执行期限:长期)(2)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执行期限:长期)
创:创业支持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执行期限:长期)
2.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执行期限:长期)
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执行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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