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
导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 见》(国发〔2021〕3 号)有关部署,建立发达省市与革命老区重 点城市对口合作机制,深化区域合作协作,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 展,经国务院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 见》(国发〔2021〕3 号)有关部署,建立发达省市与革命老区重 点城市对口合作机制,深化区域合作协作,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 展,经国务院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推动革命老区重点城市立足特色资源和产业基础,结合与东部城市间既有协作、合作、交流等情况,建立以下对口合作关系:
1. 赣州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深圳市
2. 吉安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东莞市
3. 龙岩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广州市
4. 三明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上海市
5. 梅州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广州市
6. 延安市(陕甘宁革命老区) ——无锡市
7. 庆阳市(陕甘宁革命老区) ——天津市
8. 六安市(大别山革命老区) ——上海市
9. 信阳市(大别山革命老区) ——苏州市
10.黄冈市(大别山革命老区) ——宁波市
11.百色市(左右江革命老区) ——深圳市
12.巴中市(川陕革命老区) ——金华市
13.郴州市(湘赣边革命老区) ——佛山市
14.张家界市(湘鄂渝黔革命老区)——南京市
15.恩施州(湘鄂渝黔革命老区)——杭州市
16.遵义市(湘鄂渝黔革命老区)——珠海市
17.长治市(太行革命老区) ——北京市
18.汕尾市(海陆丰革命老区) ——深圳市
19.临沂市(沂蒙革命老区) ——济南市
20.丽水市(浙西南革命老区) ——宁波市
对口合作工作期限为 2022 年至 20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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