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推行违法用地行政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模式
导言:为解决自然资源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建筑物的“没收难”“移交难”“执行难”问题,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力推自然资源违法用地行政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模式。
为解决自然资源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建筑物的“没收难”“移交难”“执行难”问题,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力推自然资源违法用地行政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模式。
《办法》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的路径,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即由原来的人民法院“裁执合一”,转变为法院裁定、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实施。
《办法》的出台,实现对现有工作机制的“三大突破”。一是对现行的司法裁执工作机制上的突破。《办法》细化了案件受理范围,明确了违法用地案件中执行建筑物的裁定、接收和实施主体,规范了没收的处置方式和拆除的执行期限,填补了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实践盲区,解决了“法有授权却无操作规范”难题。二是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在执行性和操作性上的突破。《办法》充分利用属地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的自身优势,在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也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履职到位问题。三是对于自然资源“过程性违法”案件查处上的突破。《办法》明确了重大交通水利、科教医疗、机关团体等市政基础设施或民生工程在“过程性违法”中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和管理方式,最大程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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