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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通知: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

2022/6/6 10:51:43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投资并购不断增加,形成的商誉规模大幅增长。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高溢价、高商誉、高减值的连锁风险,以及商誉初始金额确认不准确、减值测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夯实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投资并购不断增加,形成的商誉规模大幅增长。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高溢价、高商誉、高减值的连锁风险,以及商誉初始金额确认不准确、减值测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夯实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商誉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本通知所指商誉,是指企业在对外并购中形成,合并成本超过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且单项入账的资产。过高的商誉预示可能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将对企业权益、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加剧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影响企业平稳运行。

  各中央企业要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商誉管理的重要性,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全链条、全周期的商誉管理能力,特别要将境外项目以及溢价率(即支付对价/经备案的收购股份对应评估价值-1)高于两年内可比行业或企业平均水平50%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高溢价项目)作为管理重点,实施从严管控,及时化解高商誉潜在风险,切实夯实资产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源头管控,防范商誉虚增风险

  (一)进一步规范投前管理,严控定价风险。

  并购投资是商誉的源头。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加强并购投资的源头管理,确保并购项目与发展战略相一致、与年度预算相衔接、与投资能力相匹配。要秉持谨慎性原则扎实开展并购前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充分获取被并购方的财务和非财务、内部和外部信息,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的行业背景、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管理团队水平等情况。要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格履行评估工作程序;敦促评估机构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审慎开展业绩预测,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对不同方法评估值差异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论证业绩预测、折现率、可比对象等关键要素的科学合理性。要重点关注评估增值和收购溢价,对其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高溢价项目要按照企业现有决策权限至少上提内部一个层级进行决策,实施从严审查,防止溢价过高虚增商誉规模,从源头降低对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

  (二)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严控业绩风险。

  中央企业要合理规范运用业绩承诺、对价分期递延支付等手段对并购项目建立业绩保险、惩罚和激励机制,保障并购项目长期盈利能力。要加强对并购企业的管理,按照投资预设的发展目标、经营方针和战略规划加强协同整合,强化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投后评价,提前预判、及时化解各类经营风险,持续提升其成长性和盈利能力。要充分发挥相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益效应,把并购商誉转化为企业现实的发展能力,对未达到投资预期的并购项目要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提升措施或项目退出安排,从根本上防范商誉减值风险。

  三、规范商誉计量管理,夯实会计信息质量

  (一)严格商誉初始确认。

  商誉初始确认计量是后续会计处理的基础。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合并成本在并购日资产负债中(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确认负债、或有负债)进行合理分配,确实不可分配的部分才可确认为商誉。应当充分识别被并购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定客户关系、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符合可辨认性标准的无形资产,不得将其确认为商誉。商誉应当在购买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认定资产组要以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为主要依据,不应包括与商誉无关的资产及负债,后续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业务重组、整合等原因发生变化,需及时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及依据。后续发现商誉初始确认计量、资产组认定或商誉分摊出现差错,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二)严格商誉减值测试。

  商誉减值测试是商誉管理的重点。中央企业应当梳理、明确商誉减值迹象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和效益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预期、主要产品技术升级迭代、行业环境或产业政策发生根本改变、所在国别地区宏观环境风险突出等。要加强对减值迹象的动态跟踪监控,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在减值迹象出现时及时进行减值测试,每年年度终了应当集中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要重点关注减值迹象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减值测试;对于连续3年出现减值迹象但测试结果未显示发生减值的要重新审视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要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存在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三)严格商誉信息披露。

  商誉信息披露是商誉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规范披露所有与商誉减值有关的重要有用信息,不断提高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严禁出现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要全面反映商誉所在资产组的相关信息,资产组构成发生变化应当充分披露导致其变化的事实与依据。要全面反映商誉对应资产组并购预期实现情况,以及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过程与方法,与以前年度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四)严格商誉终止确认。

  商誉终止确认是商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最后环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并购子企业或项目整体进行再转让的,应当及时将商誉一同转让;对资产组进行再转让的应当确认转让损益,并终止确认该资产组对应商誉;对并购子企业由于设计寿命到期、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授权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判断资产组预期现金流入,及时计提减值损失,到期退出后及时终止确认商誉。

  四、持续完善长效机制,落实商誉管理责任

  (一)加快制度机制建设。

  制度机制是规范商誉管理的保障。中央企业要制定并不断完善商誉管理专门制度,明确商誉管理各环节责任部门,探索建立涵盖规划、投资、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商誉协同管理机制,细化操作流程以及关键管控点,形成贯穿于投资前、中、后全过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指引,特别是要结合自身实际和所在行业特点明确商誉减值迹象和减值测试的触发条件,降低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减值测试流于形式。要加强商誉相关内容培训,切实提高商誉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中介服务支撑。

  中央企业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商誉风险。开展并购交易时应当充分利用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控制商誉规模。需借助中介机构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时,应当聘请有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商誉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程序,审核商誉减值的假设、参数和测试模型的合理性,杜绝滥用会计估计甚至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要明确区分中央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在商誉管理方面的责任。要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勤勉尽责,中央企业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执业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是防范化解商誉风险的关键。中央企业应对商誉管理涉及投资并购、生产运营、会计核算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关注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和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要高度重视外部审计监管机构对商誉管理特别是商誉减值及减值风险的审计检查意见,要强化整改落实,不断规范经营管理,夯实资产质量。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会计信息失真等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开展专项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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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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