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
导言:3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四川省新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并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
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消息 3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四川省新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并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
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5元/人次,且为全省最高限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最高限价15元/人次。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省医疗保障局强调,要严格执行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相关费用,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纳入支付范围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根据要求,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做好新冠肺炎治疗用药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线下采购,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补办备案手续。《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44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实行限价挂网。
此外,省医疗保障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2号)要求,继续做好疫情救治防控的医保服务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救治费用,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预付部分基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要大力推广“互联网+医保”服务,开通邮寄办、代理办、延后办等服务,推行“预约办”和“不见面办”,减少人员流动,助力疫情防控。要充分考虑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人等特殊情况,做好业务办理的引导帮扶,确保疫情期间经办服务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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