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
导言:经福州市政府研究同意,3月4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对准入审查、方案管控、全程监管等提出了具体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强化批后监管。
经福州市政府研究同意,3月4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对准入审查、方案管控、全程监管等提出了具体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强化批后监管。
准入审查方面,《意见》明确,园区管委会对提升改造项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区政府会同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后,由园区管委会结合提升改造项目的产业类型、税收、投资强度等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属地区政府研究。项目通过准入审查后,园区管委会负责全程代办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报建手续。
全程监管方面,《意见》对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履约监管协议监管、项目施工审查监管、市区两级联动监管等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规定,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园区内存量工业用地收储后公开出让的,项目建成(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为准)后,允许按栋分割出售。在土地出让前,属地区政府应会同园区管委会明确销售对象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税收贡献),经市政府批准后一并纳入出让方案,出让后写入出让合同。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出售,由竞得人自持。二是园区外收储的工业企业以实物安置的,在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集中安置。多家工业企业集中安置于同一宗工业用地的,建成后按各自安置面积,分别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再次处置时,应按安置面积整体处置。竞得人按栋销售时,受让企业应经属地区政府会同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在签订销售协议的同时,与园区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经济贡献要求。受让企业持销售协议、监管协议等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意见》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管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重点对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开竣工、土地用途等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方案管控方面,《意见》还对建筑功能、建筑设计、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停车设置、预制率装配率等做了具体的规定。《意见》强调,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上建设用途为成套住宅、宾馆酒店、培训中心、专家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鼓励开发工业项目地下空间。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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