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
导言:日前,陕西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制定出台《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确保全省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总体稳定、有劳动力的“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有就业意愿的及时得到就业精准帮扶,持续稳定增加务工收入。
据中国乡村振兴微信公众号消息 为做好新形势下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守牢不出现规模性返贫底线,日前,陕西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制定出台《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确保全省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总体稳定、有劳动力的“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有就业意愿的及时得到就业精准帮扶,持续稳定增加务工收入。
一、加大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
扎实开展“春风行动”“春暖农民工”“雨露计划+”等就业帮扶专项活动,深化苏陕劳务协作,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健全招聘岗位信息库和脱贫人口就业需求信息库,对重点人群就业状况实施动态监测,有针对性的及时开展就业精准帮扶;支持发展村级劳务组织,引导人力资源企业面向农村开展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交通补助, 按规定落实脱贫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促进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
二、大力支持就业帮扶基地、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
对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新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对社区工厂从业人员中脱贫劳动力数量不低于本企业(分公司、分厂、卫星工厂、车间等可单独核算)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
统筹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益资金等,继续在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公共设置维护、村级公共服务、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领域开发公益岗位,保持乡村公益岗位规模总体稳定。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有返贫致贫风险”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就地就业。健全公益岗位管理制度,对乡村公益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四、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
逐步提高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重点支持帮扶产业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鼓励发展共享用工、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不断提升本地产业带动力,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五、加大以工代赈力度
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充分吸纳脱贫人口务工增收。在安排各级衔接资金时,优先支持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利用衔接资金推广的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5%,具备条件的可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六、加强苏陕劳务协作
推广使用“秦云就业”小程序,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在外出务工较集中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扎实做好定点劳务输出工作。对依托苏陕劳务协作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从苏陕协作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
七、鼓励返乡入乡创业
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为脱贫劳动力等创业人员提供培训、贷款、开业指导等“一站式”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在脱贫村深入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村建设,免除反担保手续,支持脱贫劳动力创业。
八、培育壮大特色劳务品牌
培育壮大一批有特色、有品牌、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品牌技能带头人培养,对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劳务品牌,对培育品牌作出贡献的县(区),在就业补助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用于支持培育劳务品牌相关工作。
九、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实效
大力开展适合农民工就业的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将各类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围绕培育劳务品牌开展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照培训就业率实行梯级培训补贴。对职业技能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低于30%(不含)的,对该班次按照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补贴;对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30%(含)的,对该班次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就业帮扶基地、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的支持力度。鼓励县级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促进就业。
十一、维护就业群众合法权益
督促和指导吸纳企业与脱贫人口及“三类户”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增强就业保障。对发生劳动争议的,开辟仲裁“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切实保障脱贫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
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全省脱贫人口就业状况和需求的数据分析,完善基层主动发现、就业预警和帮扶工作机制,精准落实就业帮扶政策措施。将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实行“周统计、月通报、季点评”制度,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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