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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强化落实村民建房用地保障

2021/12/20 15:29:34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今年以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多措并举解决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问题。针对近期调研中发现的一些村民在建房用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该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有关工作进行明确和落实。

  今年以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多措并举解决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问题。针对近期调研中发现的一些村民在建房用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该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对有关工作进行明确和落实。

  一是按需及时办理用地手续。《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批。各县结合实际情况急群众所急,定期或不定期办理。

  二是多途径保障农宅用地需求。《通知》指出,农村宅基地应充分利用已有存量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由自治区足额保障,也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予以保障。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建新区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备案后,即可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落实。《通知》要求,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承担,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四是规范用地审批信息备案。《通知》强调,按照“谁审批、谁备案”原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完成信息备案工作。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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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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