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0454亿元,同比增长4.9%;比2019年10月份增长9.4%,两年平均增速为4.6%。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7057亿元,增长6.7%。扣除价格因素,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实际增长1.9%。从环比看,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43%。
1—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8511亿元,同比增长14.9%,比2019年1—10月份增长8.1%。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23128亿元,同比增长15.1%。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0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5090亿元,同比增长4.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364亿元,增长5.6%。1—10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10978亿元,同比增长15.0%;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7533亿元,增长14.4%。
按消费类型分,10月份,商品零售35994亿元,同比增长5.2%;餐饮收入4460亿元,增长2.0%。1—10月份,商品零售321300亿元,同比增长13.8%;餐饮收入37211亿元,增长25.7%。
1—10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103765亿元,同比增长17.4%。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84979亿元,增长14.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3.7%;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类、穿类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19.0%、14.1%和14.3%。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20年10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1年10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5.两年平均增速说明
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相应同期数为基数,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