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导言:9月29日,《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水利部网站消息,9月29日,《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江河湖泊密布,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有3518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有242个,在维护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是青海担负起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的重大政治责任,更是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现实需求。近年来,青海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河湖长制,建立健全河湖长会议、工作督查、信息共享、考核述职等工作制度,以制度明责任、强管理、促落实,强化规划约束,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一体推进水资源、水污染、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治理、修复任务落实,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同时,总结提炼制度执行中的典型经验,推进河湖长制地方立法,完善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法规制度体系。
2019年《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青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司法、水利等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方立法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立法工作。结合省情水情实际,起草完成《条例》初稿后,组织调研组先后赴吉林、辽宁、福建、江西等省份考察调研,学习借鉴立法较早省份经验。多次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和法务工作者,召开咨询论证会,集思广益、反复讨论修改。书面征求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各地、各相关部门,部分立法基层联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确保《条例》符合国家上位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切合青海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际。
《条例》共三十条,明确了青海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坚持原则、经费保障、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具体内容,对省到村五级河湖长体系、河湖管护员岗位,各级河湖长及河湖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流域区域联合共治、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工作通报、社会监督、督察考核、工作述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的出台,是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将为全省依法依规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促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重要保障、发挥重要作用。青海省将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认真做好《条例》宣贯工作,在法治轨道持续深化河湖长制,推动实现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落实,切实担负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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