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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1/9/1 10:30:01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重要政策之一。为方便纳税人了解掌握、及时享受这项政策和服务举措,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网上公开课,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围绕销售额、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问题,详细解读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重要政策之一。为方便纳税人了解掌握、及时享受这项政策和服务举措,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网上公开课,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围绕销售额、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问题,详细解读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吴晓强首先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销售额的确定。他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该如何选择?对此,吴晓强表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其中,“一个会计年度”,是指1月~12月。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均不得再次变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对于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吴晓强介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其他个人,指的是自然人。他举例说明:一位市民出租商铺,2021年7月初一次性收取半年租金84万元,分摊到每月未超过15万元(84/6=14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关于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吴晓强表示,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十分关心发票开具问题,对此吴晓强介绍,对于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吴晓强同时提醒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在2021年底前,还可以享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吴晓强表示,税务部门将积极开展精准化政策辅导,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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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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