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
导言: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1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日前,该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在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同时,提高对基地运营方和入驻方的补贴力度,引导基地提供更加完善的创业指导、政策落实等服务,切实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通知》首先规范了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其主要包括: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市级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县级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市级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3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县级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2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等。此外,由高校等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通知》明确,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1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1户创业团队,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基地入驻企业也可按规定享受最高每户每月1500元的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以及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新吸纳人员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通知》要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间每年需接受运行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如出现“已不具备本文规定的认定条件,3个月内仍未整改达标”等8类情形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通知》明确,每2年开展一次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选工作,其认定有效期为3年,获评单位可分2年享受50万元的奖补。同时,为加大对示范基地的持续性扶持,期满后亦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获得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同时,还有机会参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最终获评国家级的可享受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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