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级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出台
导言:近日,江西省工信厅印发《江西省省级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江西省工信厅印发《江西省省级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有助于对全省产业集群实施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星级管理,大力推动产业集群提能升级。
《办法》突出综合评价的鲜明导向作用,满足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需要。将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调整为省级产业集群和省级培育产业集群两类管理,明确要求省级产业集群营业收入至少100亿元,对不符合评价条件要求、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省级(重点)产业集群调整为省级培育产业集群。每年对省级产业集群实施综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认定为“五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中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四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均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三星级”产业集群。
连续二年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省级产业集群,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后,综合评价结果仍然为不合格等次的,退出省级产业集群等次,列入省级培育产业集群等次,同时暂停受理所在开发区申报新增省级产业集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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