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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6/16 14:11:55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6月15日公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6月15日公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共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主体责任。

  意见稿提出,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并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其中,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包括约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等。

  意见稿明确,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擅自更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医疗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集中采购机构、药企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药企出现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四种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骗取医保基金方面,意见稿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主体作出相关规定。其中,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相应处罚外,还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医保局表示,建立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cfgsysz@nhs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法规预算处(邮编:1008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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