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
导言:近日,贵州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为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办理指南,有利于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落实,构建案件调查范围清晰、案件办理程序规范、磋商诉讼有序衔接、受损环境精准修复的案件办理程序。
近日,贵州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为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办理指南,有利于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落实,构建案件调查范围清晰、案件办理程序规范、磋商诉讼有序衔接、受损环境精准修复的案件办理程序。
《规程》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以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共有7个部分,主要涉及案件调查、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或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主要内容。
《规程》明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包括启动案件调查、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步骤。《规程》规定,在案件调查中,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此措施首先可以鼓励赔偿义务人修复的主动性,其次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规程》明确,开展案件调查必须要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损害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关联关系,损害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估算。明确自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必要时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明确在案件调查之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存在有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损害行为与事实有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主体明确,则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规程》还细化案件调查范围,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将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的,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其他采取一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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