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导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防范证券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证监会拟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自证监会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防范证券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证监会拟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证监会修改《许可程序规定》,统一了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有效保护了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期,证监会组织力量再次对《许可程序规定》施行效果进行评估论证。整体来看,《许可程序规定》规定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在强化证券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必要对《许可程序规定》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经充分考虑社会各方意见,本次《许可程序规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证监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再允许证券中介机构复核被立案调查从业人员签字项目。二是为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复核工作的质量,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明确复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许可程序规定》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理。三是为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明确在受理阶段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核,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涉案行为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欢迎社会各界对《许可程序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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