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导言:3月24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条例共72条,分为总则、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慈善信托等9章。旨在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力量,为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4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条例共72条,分为总则、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慈善信托等9章。旨在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力量,为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加强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产接受使用、保值增值、项目管理、专项基金、剩余资产处置、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条例》明确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推动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依据民法典、慈善法有关规定,条例对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进行了补充,强调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可以按照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条例》明确,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条例》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明确要求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同时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风险防范等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孵化培育、税费优惠、购买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慈善组织发展;落实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单位招录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在其遭遇困难时优先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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