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建小区须同步配建养老服务场所
导言:近日,云南省民政厅草拟了《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草拟了《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新建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
《办法》从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及运营管理等四个方面对居民住宅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进行了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拟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拟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建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要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房屋层高拟不低于2.8米,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内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办法》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权属归所在地民政部门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当地民政部门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字样。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未按要求办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办法》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同时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以在2021年3月19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到云南省民政厅(邮箱:ynmztflclz@163.com;传真:0871-6573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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