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签发
导言:近日,甘肃省委书记、省总河长林铎和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长任振鹤共同签发了甘肃省总河长令第3号——《甘肃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来自水利部网站消息,近日,甘肃省委书记、省总河长林铎和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长任振鹤共同签发了甘肃省总河长令第3号——《甘肃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肃省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结合省情实际,对河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激励、表彰、述职等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了考核原则和范围,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跟踪、规范透明、奖惩并举的原则,对甘肃全省14个市州党委、政府和兰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办法》明确了考核内容和方式,对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河湖长制制度执行落实情况,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情况,河湖管理督查、日常巡查、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办法》突出了考核结果运用,甘肃省委组织部和甘肃省审计、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州、兰州新区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作为有关河湖治理与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办法》强化了激励奖惩作用,考核结果优秀的将通过省级财政水利资金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重点面向基层和河湖长制工作一线,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河湖长等进行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报省总河长审定后进行通报批评;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通过河湖长考核和考核结果应用,既正向激励、树立标杆,强化示范引领,又反向约束、形成震慑,倒逼各级总河长和党委、政府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真正做到问责激励两端发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有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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