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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公布挂牌督办的11起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2021/2/9 11:11:40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根据《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日前公布了挂牌督办的11起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来自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根据《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日前公布了挂牌督办的11起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了11起土地违法案件,向9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严防死守耕地红线。此后,相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依法依规提出了处理意见。

  此次公布的11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分别是:

  1.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涝洰河生态指挥部违法批地修建涝洰河湿地景观公园及古镇项目案

  2012年开始,临汾市涝洰河生态指挥部违法批准征收屯里镇、乔李镇等乡(镇)土地7838.89亩,开挖水面1782.61亩(占用耕地598.35亩);违法占地594.81亩(耕地296.24亩)建设国学馆、广场、古镇等。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责成临汾市人民政府撤销尧都区涝洰河指挥部下发的土地征用通知书。将未使用的土地全部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对已使用的土地,立即停止建设及有关经营活动,依法依规整改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构)筑物,立即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开挖水面和生态治理项目违规占用的耕地,按照同等数量、同等质量予以补充。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涝洰河公司因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移送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追究任。临汾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尧都区人民政府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山西省长治市山西黎都神农中医药文化园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文化园案

  2014年,山西黎都神农中医药文化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长治市上党区韩店镇经坊村77.55亩土地(耕地74.52亩)建设文化园。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责成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对企业违法占地问题重新立案调查,从严处理。责成山西黎都神农中医药文化园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经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退回流转土地。对文化园建筑造成的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移送纪委监委追究任。上党区人民政府向长治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江苏省扬州市违法占地建设廖家沟城市中央公园等项目案

  2014年7月以来,扬州市未经批准陆续擅自占地908.02亩(耕地654.47亩,涉及永久基本农田377.17亩)建设廖家沟城市中央公园等13个公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对新栽绿化树木及抛荒自然生长林木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移栽并复垦。对2003年大江风光带栽种树木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对拓宽河道、新挖河塘违规占用的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依规拆除、没收。相关责任人移送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4.江西省南昌市原新建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

  2014年,原新建县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擅自征收溪霞镇店前村、桥南村、仙里村等3个村土地3866.44亩(耕地1438.48亩),用于建设南昌溪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溪霞镇拆迁安置点。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决定,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撤销2014年原新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和公告。对已经依法转用征收且实际需要使用的土地,重新发布征地公告。对已经依法转用征收不需要使用的土地、违法征收后未改变土地原状的土地和已依法转用未征收用于村民安置和村集体产业的土地,由新建区人民政府收回并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对违法征收已用于农业园开发无法退回的土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相关责任人移送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5.广东省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员工宿舍案

  2019年3月,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枫坑村20.81亩土地建设汕湛高速公路员工宿楼,其中建筑物占地3.45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对违法占用3.45亩永久基本农田的建筑物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其他平整的土地进行复耕。

  6.海南省澄迈县裕东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玄武岩加工厂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裕东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澄迈县福山镇美玉村63.54亩土地(耕地59.75亩)建设厂房和工人住房等。2019年3月,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面积25亩,期限两年;12月,又为其重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面积63.54亩,期限两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决定,责成澄迈县政府履行查处整改主体责任,撤销63.54亩临时用地批文,责令企业限期拆除并复垦。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移送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7.海南省三亚市对违法用地压案不查案

  2017年5月,三亚峰鑫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棠区海棠湾镇铁炉村22.9亩土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原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该公司一直未整改。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向原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后,原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不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为企业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决定,责成三亚市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完成案件查处整改工作。责令企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将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涉嫌干预行政执法,原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违规决策不履行违法用地查处职责、违法审批临时用地,以及三亚市海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不到位问题,移送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8.四川省阆中市顺通公司等违法占地建设驾校案

  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阆中市顺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南街道办事处白溪村、龙潭村340.66亩土地(耕地339.16亩)建设5所驾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相关责任人移送纪委监委追究责任。责成阆中市人民政府向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深刻检查。

  9.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周公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违法占地建设周公湖景观水系项目且敷衍整改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岐山县周公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岐山县凤鸣镇董家台村、陵头村204.2亩耕地建设周公湖景观水系项目。2018年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发现并指出该问题后,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整改方案,要求2019年3月前完成整改。2019年6月耕地保护督察时发现,原岐山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9月仅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停车场和水泵房的19.45亩用地立案查处,但未依法下达拆除的处罚决定而是予以没收,且未对其他违法用地立案查处。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对204.2亩违法用地全部立案查处。66亩水面用地恢复耕种。绿化林带内的硬化道路,除保留群众生产生活所用外,其余全部拆除、复耕。绿化带中的苗木全部移除,恢复耕地原状。责成岐山县政府向宝鸡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内通报。岐山县纪委监委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10.甘肃省天水市南山云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体育露营公园案

  2017年5月,天水市南山云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秦州区玉泉镇李官湾村土地147.91亩(耕地86.84亩)建设体育露营公园。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对项目内的永久性设施、悬空设施和场地硬化,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天水南山云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玉泉镇人民政府因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秦州区相关部门因未履行监管责任等问题,移送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1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高铁商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挥部违法批地建设高铁站前景观绿化工程(中心公园)项目案

  2017年,中卫市高铁商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挥部违法批准征收、使用沙坡头区常乐镇马路滩村260.2亩土地(其中耕地163.85亩)建设高铁站前景观绿化工程(中心公园)。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决定,责令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马路滩村村委会解除与村民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土地退还沙坡头区常乐镇马路滩村村委会。相关责任人移送纪委监委追究责任。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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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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