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导言:为奖励在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2020年12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奖励在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2020年12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制定的《办法》共5章32条,包括总则、科技奖的设置、科技奖的评审、法律责任、附则。
一是增设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办法》修改了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将现行的科技奖3个奖种调整为5个奖种,分别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二是增加奖励数量。为培养、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激发创新活力,《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均可以空缺。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比例原则上为1︰2︰3。
三是适时调节奖金标准。《办法》规定科技奖的奖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科技奖奖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是实行提名制度。《办法》规定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度,对提名者进行明确规定,增加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以及“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民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同时,规定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是设置科技奖权限。《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六是明晰政府部门和各委员会的职责。《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审委会结果报告和监督委会的监察报告。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是规范评审程序。《办法》细化了“三评两审”程序,评审委员会对复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科技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方案,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建议方案进行审定。
此外,《办法》还对科技奖奖励对象、监督惩戒、科研诚信管理、社会力量设奖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来源:青海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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