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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第二批)
发表时间:2020/12/29 11:36:57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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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7月至1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各地细化工作重点、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发动群众,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加强与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协同作战,各部门各展所长、互补短板,形成执法合力,严惩了一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大案要案。2020年9月18日,生态环境部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生态环境部公开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继续回应公众关切、有效震慑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基层规范办案,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第二批8个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的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有的跨区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的拒不承认违法犯罪情节,情节十分恶劣。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联动配合,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借助行业专家、当地群众、基层网格员的力量,凭借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过硬的业务素质,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抽丝剥茧,固定证据,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对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广东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和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对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茶山分局、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协助调查跨区域案件的做法提出表扬。

  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同时,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企业和相关人员也应以案为鉴,依法管理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坚决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请广大群众共同监督,积极举报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第二批8个案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浙江省郑某某露天焚烧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跨地区深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开展调查,为办案采集关键证据。

  执法中重视资质和联单核实,及时发现假冒资质伪造联单。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以下简称淳安分局)接110联动通知,反映淳安县某镇有人焚烧具有刺激性气味固体废物。淳安分局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有4人正在焚烧固体废物。经检查,7个废油桶内有固体废物正在焚烧,山弯处一堆废布料和废纸管正在焚烧(拌有废胶水),另有3个装有废弃胶水的塑料桶,疑似露天焚烧危险废物。

  淳安分局立即联合淳安县公安局开展调查,在调阅嫌疑人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执法人员发现落款及盖章单位为早已停用的“淳安县环境保护局”,随即心生警惕,开始对相关资质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经查实郑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私刻公章、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收取3700元/吨的处置费用,将浙江海宁某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危险废物运输至该镇,在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露天焚烧。

  经查,该纺织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复合、印花、烫金、定型(涂层)等后整理加工,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于烫金、复合工艺产生的废胶水(废弃粘合剂)、沾染过废胶水的边角料、沾染过废胶水的废包装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胶水(废弃的粘合剂)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代码900-014-13(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危险特性为毒性;危险仓库内的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毒性;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关于危险废物混合后的判定规则,沾染过废胶水的边角料(废布料和废纸管等)也属于危险废物,淳安分局据此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

  为准确核定涉案危险废物数量,淳安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深入产废源头,认真核实台账等材料,确认涉案危险废物总计约30吨。现场检查时遗留的已烧、未烧的危险废物约2吨。淳安分局已将其组织转移至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暂存点,待结案后进行处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淳安分局经案审会讨论,于2020年7月1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3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

  【案件启示】

  1.注重核实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在执法中关注资质造假问题。

  本案中,执法人员认真核实证据,发现不合理信息后立即对提供的资质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后发现郑某某私刻公章、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冒充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情况。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重点关注。

  一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及办案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备案信息以及转移联单单号,练就“火眼金睛”。

  二是,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也应以此案为鉴,认真核实受托单位的资格和技术能力,具体可以通过查看对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多角度核实对方的资质。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新增产废单位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要求,同时明确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连带责任。产废单位必须时刻擦亮眼睛,对不合理的危废处置价格多留心、对不合理行为多注意,对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处置行为坚决说不。

  2. 注重溯源,科学确定涉案物数量。

  本案信息来源于群众举报、110联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大部分涉案物已被露天焚烧,现场遗留的已烧、未烧物仅约2吨。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深入产废源头,在属地协助下,实地调查危险废物相关台账及转移联单等材料,核实确认涉案物类别、危险废物特性及非法处置数量,确认涉案危险废物总计约30吨,为案件的定性、移送提供了关键准确的证据。

  3. 注重跨区域协调配合,实现危险废物的源头调查。

  本案危险废物来源于海宁县某纺织公司,属于跨地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本案中,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事前沟通协调,后由淳安分局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以下简称海宁分局)进行具体对接。淳安分局在溯源出危废产生企业后,多次前往海宁县调查涉案企业情况,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海宁分局执法人员配合调阅企业的环评等备案资料,并共赴涉案企业核实危险废物台账、处置合同、转移联单、收款票据、进货单据、生产工艺等资料和信息,推动了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本案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本案中郑某某私刻公章、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冒充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危险废物,有别于一般的无证经营,本案更具有迷惑性,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执法人员能“打破砂锅问到底”,不仅仅根据当场发现的,还深入产废源头,认真核实台账等材料,确认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有力地打击了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

  三是,注重源头控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也是个警示。新固废法规定的产废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要求显得更为必要。产废单位不能仅仅凭借受托方提供的资料,还应当与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资质的核实,并对其实际处理能力进行现场核实,以避免被欺骗和蒙蔽。

  二、浙江省台州市三家企业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注重细节,抽丝剥茧查清台账造假。

  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各展所长,破获危废倾倒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以下简称青田分局)接到该县某生活垃圾填埋场举报,反映3月31日晚,有来历不明的外地牌照半挂车在某本地车辆带路下,运载污泥偷倒至该填埋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现场发现,倾倒污泥外观性状为黄褐色、饼状,疑似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执法人员随即对周边相关企业的污水处理污泥去向开展调查,同时指导保护现场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成分开展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污泥中镍、铬、锌等金属元素含量分别高达30800 mg/kg、24891 mg/kg、74908 mg/kg。

  青田分局联合青田县公安局,通过车辆行驶轨迹追踪、大数据排查等技术侦查手段,迅速锁定疑似带路车辆和带路人等信息,并根据倾倒车辆信息及当日行驶轨迹,确定该运输车辆始发地为台州市。4月26日,执法人员对疑似带路人进行调查询问,但其拒不承认污泥倾倒相关行为。

  4月28日,青田分局联同县公安局赴台州市温岭市调查,确定了运输车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4月29日,执法人员连夜对驾驶员开展询问。该驾驶员供述,3月31日,由其驾驶的满载污泥的半挂车驶入青田界后,在某加油站附近等带路车辆,大约晚23时驶入垃圾填埋场,驾驶员负责卸载污泥,带路人对垃圾填埋场铲车搭线处理,启动铲车扎破吨袋使污泥混杂在垃圾中;自2019年9月起,该驾驶员已多次运输污泥到青田倾倒,除该垃圾填埋场外,还由该带路人指引倾倒至某工业园区外水塘边空地,该水塘为上游水电站泄洪产生,水位及水域范围会随泄洪水量而变化,有污泥进入水塘的可能。

  根据驾驶员的供述,污泥来源于台州市某电镀园区A企业。调查组立即会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连夜赶赴A企业,调取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验收等材料,确定其产生的电镀污泥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2-17(铜)、336-068-17(铬)、336-055-17(镍)、336-063-17(其他)、336-066-17)。通过核对污泥转移联单及污泥管理台账数据发现,该企业存在台账造假嫌疑。

  5月8日,青田县公安局通报,倾倒污泥嫌疑企业还有台州市同一电镀园区的B企业。青田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台州,调取、查阅B企业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固废管理台账、联单等信息材料,确定其产生的污泥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HW49,废物代码336-062-17(铜)、336-068-17(铬)、336-055-17(镍)、336-063-17(其他)、336-066-17、900-041-49)。

  经进一步调查,已确定该案件涉及企业3家,倾倒点位2个,涉及危险废物总量约300吨。第3家企业涉案污泥正在进行属性鉴定等相关工作,5月中旬,经检测,倾倒点水塘水质无异常,未检测出重金属相关成分,2个倾倒点位的污泥处置方案正在制定中。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之规定,5月1日,青田分局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县公安局。青田县公安局当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该案件相关涉案人员达11人,其他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启示】

  1. 执法人员抽丝剥茧,挖掘违法犯罪链条。

  本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挥了“抽丝剥茧”的精神,刨根问底。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根据前期线索锁定带路人、运输人和倾倒人,据此查出牵线搭桥人,深入挖掘有效信息,最终确定一个又一个的源头企业,将整个违法犯罪链条连根拔起。

  2. 对涉案企业危险废物全过程调查,锁定关键证据。

  对危险废物产生的源头企业,执法人员认真调查企业环评、验收、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材料,确定危险废物性质、种类,核对产生、贮存、转移的数量关系,调取和锁定涉案废物为危险废物、污泥管理台账造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关键证据,进而通过倾倒点位固废、环境介质的采样检测完善证据链,查清犯罪事实。

  3. 办案中,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专业特长。

  在环境污染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专业研判、检测鉴定等方面能力强,而公安机关具有利用视频监控串联偷倒污泥车辆运行轨迹的手段,以及对于嫌疑人的问询调查的能力。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尽早介入案件调查,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力量,双方合力办理案件对高效侦办案件至关重要。

  【专家点评】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之规定,危险废物为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物。其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危险性等特性。

  本案适用2016年修正版的固废法。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正式施行。根据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至八十五条规定,处置危废需要申请相关的许可证,对运输转移危废,法律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今后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新固废法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更严格的处罚。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及时保护现场并委托第三方对污泥成分进行检测,使得现场证据极大程度被保留下来。发现该污泥属于危废后,又立即与公安机关合作,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锁定偷排者。执法人员通过对企业环评、验收、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材料的认真调查,完善了最终的证据链,为查清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证据。两部门各展所长,及时制止了危废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部门联动执法应成为环境执法的常态。

  三、福建省连城县一加工点非法焚烧电子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省级危废专家库助力,快速认定危险废物。

  充分借助基层网格员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的能力,打通生态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7日,正值清明假期后上班第一天,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某镇环保网格员日常巡查至某村时,发现山林中有一处铁皮围挡的厂区有浓烟冒出。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发现,已无工作人员,地面散落着少量废旧电子元器件,车间口及大门旁边堆放的焖烧灰仍有火苗并冒出烟雾,车间内有四个钢板房正在焖烧废旧电子元器件,冒出浓烟,烟雾恶臭刺鼻。

  执法人员根据经验判断这是一处非法焚烧电子垃圾的黑窝点,立即向连城生态环境局汇报情况并请求增派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迅速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对现场相关证人(该厂房的房东,为当地村民)调查取证。该镇工作人员调集车辆、铲车和工人对现场的电子垃圾成品及半成品称重过磅。随后,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加工点配电箱及生产车间,将现场共计41.9吨的成品、半成品等运至安全暂存点进行扣押。4月20日,连城生态环境局从福建省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聘请2名专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认定,并出具了危险废物认定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等)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它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目前案件尚在侦查中。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加工点配电箱及生产车间进行查封,对现场成品及半成品等进行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废旧电路板元器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连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1.发挥省级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优势,快速认定危险废物。

  为提升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审批及危险废物鉴别等工作中的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并动态优化省级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连城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聘请2名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涉案废物进行危险废物认定,并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提高了办案效率,体现了专业性,对于案件移送、行刑衔接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日常巡逻中依据执法经验,发挥基层网格员发现问题的能力。

  本案例中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认真细致,对重点区域加强警觉,深挖环境污染问题,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开展协作配合,固定相关证据,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污染环境行为。在执法经验中,焚烧电子垃圾这类黑窝点常常位置隐蔽,除了依靠环境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检查,更应该依靠环保网格员的认真履职巡查,打通生态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让危险废物环境犯罪行为无处遁形,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专家点评】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连城生态环境局聘请2名专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认定并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是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的体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强,专家必然成为环境执法的重要支持力量。现代社会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往往是因技术发展与应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解铃还须系铃人”,在鉴定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也需要基于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相关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一方面因应了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征,另一方面也基于专家的专业判断,为案件的后续办理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尤其是在危险废物相关的案件中,科学技术性体现得尤为明显。在此情形下,生态环境部门邀请专家参与案件办理,正是回应《环境保护法》上公众参与原则的要求、坚持科学办案的体现。

  四、广东省东莞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调查工作细致,百袋废物中发现破案关键线索。

  追究刑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务必不要以身试法。

  嫌疑人现场指认产废工艺流程,及时认定危废。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2日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以下简称横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镇山坡下倾倒大量工业固体废物。接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发现现场油漆味严重,露天堆放有100多袋废油漆渣、废树脂以及少量废弃头盔等,目测总量明显超过3吨,涉嫌刑事案件。横沥分局迅速抽调执法骨干成立专案组,联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发现的油漆渣和废弃头盔等线索,专案组对案发周边区域50多家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将目标锁定为头盔生产企业。2月2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100余袋废物中耐心仔细翻查,找出一张印有“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半成品标识单”的单据,为案件的侦破取得关键线索。专案组当晚顺藤摸瓜找到了该运动器材公司(产品包括头盔)。

  经查,刘某进伙同刘某知冒用“东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无危废处置资质),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与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合同,将其油漆渣、废树脂等以每吨1350元的价格承包处置。刘某进再以每吨700元的价格转给刘某知非法处置。今年1月20日,刘某知接收涉案公司9.94吨油漆渣、废树脂后,于2月21日凌晨,在案发地倾倒3.61吨,余下的一直存放在车上伺机倾倒。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环保主管人员的指认及环评文件(环评文件中明确指出涉案物为危险废物),涉案漆渣、废树脂系危险废物。

  经查,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签有两份处置合同,一份以每吨1万多元的价格与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一份以每吨1千多元的价格与刘某进、刘某知冒用的环保科技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合同。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仅将少量产生的危废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大多交由刘某进、刘某知处置。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涉事人未对处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知晓刘某进、刘某知的环保科技公司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情况】

  1.东莞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刘某进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的规定,东莞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环保主管人员、相关危险废物收运和倾倒人员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公司总经理贺某、环保主管人员何某及刘某进、刘某知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启示】

  1.全面细致搜查,顺藤摸瓜高效查处。

  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存在隐蔽性,倾倒行为往往发生在不易被发现的地点和时间,较难抓到现形,案件侦办线索较少。要追溯倾倒废物来源,往往需要办案人员仔细观察、细致搜索、认真分析,不放过蛛丝马迹,抽丝剥茧,方能找到线索和突破口。该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100余袋废物中耐心仔细翻查,找到一张半成品单据,为案件的侦破取得关键线索。横沥分局开展地毯式排查,迅速锁定嫌疑企业。

  2.追究刑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务必不要以身试法。

  本案中,涉事企业的环评中明确涉案物属于危险废物,但该企业明知刘某知、刘某进无相关许可,仍与其签订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合同,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相关人员也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要心存侥幸,应该以此案为鉴,不要以身试法。

  3.由当事人现场指认,形成危险废物认定的完整证据链。

  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危险废物认定。该案件中,公安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将涉事运动器材公司的环保主管人员带到倾倒现场,让其指认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工序和工艺。生态环境部门遂结合该公司环评资料,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直接出具书面意见认定为危险废物,免去了检测鉴定的流程,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主体处置,受托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产废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两点:

  一是体现了产废单位违法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法律责任风险。2016年修正的固废法已明确禁止产废单位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活动。2020年固废法修订后,对产废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及法律责任,包括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本案中未通过检测鉴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而是结合当事人对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产生工序和工艺的指认和公司环评资料等证据,直接对危险废物的属性进行了确认。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的相关要求,通常需要通过检测鉴定作出危险废物鉴别。然而,依据《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也可以依据对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的全面调查,形成关于危险废物属性的完整证据链,直接认定危险废物属性,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五、广东省肇庆市龚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走访村委、放羊群众,根据群众线索,锁定无头案件关键信息,顺藤摸瓜。

  时刻警觉,及时联动高度相似的固废倾倒案件,及时固定证据,溯源后并案处理。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积极磋商修复。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8日,根据肇庆市广宁县某镇反映“在本镇地点1发现露天堆放大量疑似工业污泥”的线索,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以下简称“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初步判断倾倒物为工业污泥,经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XRF)快速测定仪测定,发现其中多种重金属超标,可能是危险废物。现场地面有车辆痕迹,但未发现相关车辆及人员。

  执法人员走访村委、场地所有人和附近放羊的群众,群众提供了“晚上曾有两辆外地货车进出倾倒现场”的线索。广宁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调取沿途监控,查找倾倒车辆;同时对沿线村庄、油站、店铺等布控,告知群众留意可疑车辆,发现疑似车辆要及时举报;此外要求该镇政府加强沿线巡查,特别是在倾倒现场周边交通要道、加油站点、停车点,重点关注周末及夜间时段。

  2020年1月5日,又有群众举报在该镇一路口停放两辆疑似运输工业固废的车辆,同时,地点1倾倒现场发现新增两堆工业固废。广宁分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可疑车辆进行勘查。现场停放两辆重型自卸货货车,车厢内残留黑色的污泥,通过比对与地点1新增的工业固废高度相似。现场车辆周边未发现驾驶人员,执法人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两辆车均属于清远市某运输经营部。广宁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养羊户等村民询问锁定了嫌疑人本地村民胡某、运输司机龚某等多人。经对涉案人员调查询问,查实龚某等在2019年9月13日前后商量确定于地点1倾倒来源于东莞某公司的污泥,第一次运输倾倒为2019年中秋节后,最后一次为2020年1月4日,合计约25车。经采样鉴定,倾倒在地点1的污泥均为危险废物。同时,在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协调下,东菀市生态环境局茶山分局执法人员配合广宁分局共赴涉案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核实环评、产生工艺等资料和信息。

  2020年3月5日,在广宁县该镇地点2再次发现倾倒工业固废现象。经鉴定,该工业固废亦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工业固废案件与倾倒在该镇地点1固废案件涉案人员及固废来源一致,广宁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广宁县公安局与前案合并处理。非法倾倒在地点1和地点2的危险废物已被应急清运处置,经过磅称重,共处置危险废物854.32吨。

  2020年5月12日,广宁分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对该案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地点1和地点2评估区域内土壤环境均已受到损害。环境损害评估量化结果表明,倾倒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235.9万元。

  【查处情况】

  1.刑事案件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十五条,该案件已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七条、第八条,该案件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受到春节假期及疫情影响,广宁分局于2020年3月2日将案件移送广宁县公安局,广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10日先后对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广宁分局按照《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环字〔2020〕9号)的规定,迅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广宁县检察院进行讨论,确定启动磋商机制,县检察院提前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工作。2020年5月6日、7月10日,广宁分局、广宁县检察院、该镇人民政府及赔偿义务人进行了2轮磋商。第一次磋商时,由于鉴定评估结果尚未出具,土壤受到损害的程度、修复费用暂不确定,因此当时主要对危险废物鉴别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相关费用开展初步赔偿磋商;第二次磋商,主要讨论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2020年7月31日第三轮磋商会议在广宁分局召开。经过磋商讨论,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达成赔偿总金额为279.463万元。赔偿义务人现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当场支付了剩余的25.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生态损害修复所需22万元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支付给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的第三方机构。在生态环境部门及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损环境启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2020年8月19日,受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宁分局与赔偿义务人到广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及相关资料,申请法院对赔偿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审核资料后当即受理,并于2020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了相关内容。

  【案件启示】

  1. 发动群众,发现更多办案线索。

  案发后,执法人员走访村委、涉事场地所有人和附近放养羊群众,使得无头案件有线索可循。同样经群众举报,运输车辆才得以被查获。案发地附近的居民往往能及时发现外来人员、车辆,提供许多有效的信息,对案件的侦办发挥重要的作用。

  2.积极引导磋商,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本案是该市首例经磋商成功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是广东省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通过积极探索“政检共治、多方协同”的生态治理路径,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工作机制,在实现有效追责的同时,引导赔偿义务人选用更合适的修复方案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确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有效落实,为破解“企业污染、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的困境又提供了一个成功案例。

  3.加大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提高民众守法意识

  根据近几年的裁判文书统计数据,我国当前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对行为的主观认知非常有限,由于缺乏对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了解和认识,也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提供了便利。本案中当地村民为非法倾倒“带路”,将污染引至自己生产生活周边,却并不自知其危害。这种情况在近年来的危废倾倒案例中,非常常见。各地应以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为契机,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民众,特别是偏远山区村民的宣传与教育,提高民众生态环境意识,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这起案件的查办,有这样几个值得关注和学习的经验、做法:

  一是充分走好群众路线,发挥群防群治作用。通过近年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基层环保工作宣传教育覆盖面逾为广泛,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了提升,时刻关注身边的危害环境行为、现象,敢于反映、举报身边环境违法行为。党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领域作用得到凸显,群防群治格局逐步形成并显现成效。

  二是磋商机制显现功效,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消弭损害。案件发生后,及时启动磋商程序,经过三轮磋商,做到查清损害,反复磋商,分清责任,赔偿到位,及时修复,快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为确保修复效果,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有效彰显公共益利益代表形象。

  三是“行—检—刑”协同打击,高压、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案件发生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调查、侦查,及时锁定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机关快审快结环境犯罪案件。呈现出多方协同、快速高效打击环境违法、修复生态环境的良性局面。

  本案犯罪分子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违法行为、手段较为隐蔽,在群防群治网络化社会治理环境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违法行为都无处遁形,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广西桂林恭城某贸易公司非法处置化工废渣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省市县三级执法人员协同调查,运用科技设备助力摸底。

  县政府组织八部门合力办案,全面查清案情。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接到举报信称,在桂林市恭城县一养猪场旁有人生产化工危险品、填埋毒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赴恭城县对该情况开展联合调查,使用无人机等设备对该厂进行情况摸底,了解企业车间布局、人员、车辆进出等情况,为查办案件提供思路。

  恭城县政府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工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处置调查工作。调查期间,公安局先用无人机侦查,排除了该企业制毒嫌疑;林业公安提前以破坏林地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传唤控制;应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固定填埋危废的证据、采样监测、妥善封存固体废物等。最终调查发现,该地新建一个约600平方米的厂棚,采用五硫化二磷与冰醋酸反应,生产硫代乙酸。该厂于2020年6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无其他手续。经过现场勘查,发现该厂生产时间约一个月,产生的化工废渣用袋装后就地填埋在厂内土坑,土坑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填埋的废渣具体数量不详,整个厂区化工刺鼻气味较大。

  经委托第三方分析测试单位对填埋的废渣进行取样检测,20份废渣样品中,17份样品pH值超标,呈强酸性,属于危险废物。7月9日,桂林市恭城生态环境局对填埋的废渣进行清点转运、称重、查封扣押,经清点共有1643包废渣,重62.38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桂林市恭城生态环境局立即向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及时控制企业负责人员。7月17日,恭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1. 多级协同调查,技术设备摸底调查,及时固定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到现场指导,使用无人机等设备对该厂进行摸底调查,发现填埋化工废渣,发挥技术与设备优势。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带领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该企业具体生产工艺和排放污染物,及时固定证据。桂林市恭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询问、勘察,摄像拍照取证。自治区、市、县三级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办案,及时固定证据。

  2. 多部门合力办案,全面查清案情。

  在本案办理中,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工信、镇政府等多部门协同调查。各部门各司其职,最终及时控制现场,让违法行为能及时全面查清,并且配合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取证、调查询问工作,同时又满足下阶段的案件侦办要求。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未采取防护措施、填埋危废物品的环境犯罪典型案件。从查处情况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手段具有一定隐蔽性、填埋的危废品数量多,社会(自然)危害性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持高压态势,有利于震慑不良企业规范危废处置行为。同时,该案的查处,还呈现出这么几个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环境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一般比较困难,需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配合侦查。本案在侦查阶段对违法现场利用无人机、勘察、监测、检测等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取证,充分展现了现代技术手段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地位。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一直强调、重视现代科技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运用,本案作出了有效回应,值得在今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推广和运用。

  二是执法联动机制有利于快速、精准、有效打击、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本案发生后,自治区、市、县三级执法队伍,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同,科学检验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在打击、遏制环境违法方面的高效、精准。

  三是应急处置,快速反应,防止危害扩大。案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违法现场发现的危废物品及时进行处置,清除污染源,防止了污染物的扩散,避免生态环境损害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重庆大足区某加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现场快速研判,结合前期摸排工作溯源锁定违法企业。

  精准适用法律,依新固废法追究责任。

  应急处置、刑事案件移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过程防范环境风险。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述称大足区某镇一农田内被不法分子非法倾倒大量黑色工业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9月2日上午9时,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对倾倒点及周边溪沟水质进行现场采样,初步判断倾倒物属于废碱液,pH值高达12.5。根据污染现场和对辖区企业生产、排污情况的了解,执法人员判断当地只有竹浆造纸企业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碱液能达到如此高的pH值。执法人员随即结合前期开展的该镇“散乱污企业”环保整治摸排情况,初步判断该镇仅有的一家从事碱法制造竹浆的某竹制品加工厂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9月2日上午11时左右,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厂区内建有4个碱液废水池,池内均有黑色、有刺激性气味废液少量残留,池体旁有明显废水抽取转移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投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主动供述了违法事实。

  经查,该厂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碱法制造竹浆项目,2020年3月项目建成投产,2020年4月底因“散乱污”企业整治停产至今。该厂的生产工艺为收购干竹-碱水池发酵-打浆机打制竹浆-外售,制浆过程中发酵工序有废碱液产生。自4月底停产后水池内留存约有5吨废碱液。8月26日,该厂投资人吴某某与从事货运业务的杨某某签订了废碱液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以每吨30元的价格,将150吨废碱液卖予杨某某(实际交易5多吨)。9月1日22时左右,杨某某驾驶装载有铁皮水箱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至该厂,两人通过抽水泵、水勺等工具将约5吨废碱液转移至货车水箱内。装载完成后,吴某某支付运费200元,并指定大致地点,安排杨某某将废碱液运出倾倒。随后,杨某某独自驾驶货车,将废碱液全部倾倒在该镇三处荒废的农田内,造成约15亩农田及下游无名小溪沟500米的水体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9月4日,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开展危险废物认定工作。已查明废碱液产生单位为该厂,但该厂无环评文件,无法简单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故对原辅材料和废物产生工序进一步分析,废碱液来源于碱法制造竹浆发酵工序,且未经任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7.3,该厂产生的废碱液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液态废物管理的规定。同时,废碱液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废液贮存池残液取样检测,监测结果表明pH值为12.61,氨氮浓度为64.8 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6700 mg/L,据此,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3.1的规定,依法出具认定意见,认定该厂产生并倾倒的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动危化品运输车辆转运废液12车次,挖机4台次,使用抽水泵4台,参与应急处置相关人员100余人次,抽运污染废水180立方米左右,全部转移暂存至大足区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池内,有效避免了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认定倾倒的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危险废物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铁皮水箱装载废碱液,用货车转运出厂,参照《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关于“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的,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监管部门认定吴某某与杨某某将废碱液通过货车水箱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荒废的农田内,属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据此,该厂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中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危险废物,且吴某某企图通过签订《废碱水买卖合同》的方式,转嫁倾倒废碱液的法律责任,倾倒行为在夜间秘密实施,具有明显的环境违法主观恶意。

  综上,该厂行为涉嫌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当日进行了立案登记。9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足支队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9月5日,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大足支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下一步,大足支队将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并充分收集应急处置费用证据材料后向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同时,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依法追究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1.现场快速研判,溯源锁定违法企业。

  执法人员到现场之后,会同监测人员对倾倒点及周边水质进行现场采样,初步判断倾倒物属于废碱液。随即对周边企业开展排查,并结合前期掌握信息,初步锁定涉案单位。随后,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厂区内建有4个碱液废水池,池内均有黑色、有刺激性气味废液少量残留,池体旁有明显废水抽取转移痕迹,与现场倾倒物相吻合。在详实证据面前,当事人供述违法事实。

  2.精准适用法律,依法追究责任。

  案发恰逢新固废法正式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准确认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的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上,危害行为为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的物质属于有毒物质,主观方面表现为转嫁倾倒废碱液的法律责任,具有主观过错。

  3.应急处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过程防范环境风险。

  案发之后,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出动危化品运输车辆、挖机、抽水泵等设备,参与应急处置相关人员100余人次,将液态废物全部转移暂存至大足区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池内,有效避免了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注重证据保全工作,充分收集应急处置费用证据材料后向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同时,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依法追究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一系列工作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和挽回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损害。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本案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关于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的认定。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产废单位的生产工艺,通过采样分析,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依法出具认定意见,认定其属于危险废物,体现了执法人员的专业性。

  二是,关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的认定。本案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超过3吨,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认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的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其主观故意更为明显、恶性更大。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并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尽管从司法解释的字面看,认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并不要求在数量上应达到3吨以上。但在适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有毒物质的数量、产生的后果等多种因素,避免该条款的滥用。

  三是,本案涉案的是已经停产的企业。有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时,顾虑到执法部门的监管,可能还不太敢违法。但在停产后如何处置残留的固体废物时,可能会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反正是“最后一次”了而铤而走险。实践中这样的案件不少。本案一方面警示停产企业应合法处置固体废物,同时执法部门也不能放松对停产企业的监管,从源头防范不当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发生。

  八、四川省攀枝花市张某某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跨省深挖废机油非法转移案件线索,拒绝地方保护主义,追查溯源本省非法处置违法行为,覆盖全流程。

  对重大案件实施专案经营,充分借助外脑智库。

  发挥垂管优势,重大案件全市统一调度。

  三部门组成省级督导组,集中优势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四川省攀枝花市提供“宁强县交警查获1台装载29.24吨废机油罐车,废机油由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运出,车主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案件线索。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分析研判,正式立案并设立专案组,由攀枝花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全市抽调8名环境执法骨干、4名公安食药环犯罪侦查精干警力,会同环境领域专家、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等参与,专门负责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明确办案方向,确定工作方法,积极协调内部、外部力量,共同参与办案。为规范执法程序,专案组聘请法律顾问全程介入调查,对案件查办采取“跟踪服务”,对证据采集、固定、审核、案卷组卷等环节全程把关。

  经查,宋某某于2017年、2018年先后在攀枝花市X区、R区非法建设两处炼油窝点,炼制、销售劣质燃油。其原料来自于涉案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从四川省攀枝花市、凉山州以及云南省部分城乡结合部的个体汽车修理、机械维修厂非法收集的废机油。

  经现场勘验核实,两处窝点均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未安装相应环保设备、未建设雨水导排系统,地面也未进行防渗处置。X区窝点生产线已拆除,场地遗弃废油渣7桶,约880公斤;R区窝点生产线未拆除,现场有生产痕迹,地面有油污残留。专案组聘请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相关专家对留存设备和废渣进行现场勘查,运用物料平衡倒推原料消耗,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确定两处窝点生产工艺为土法炼油。现场留存的设备为废矿物油再生工艺设备,基本工艺流程为:通过加热、加碱及各类净化剂,进行脱水、脱酸、絮凝、沉降、过滤等净化,生产再生燃料油。燃烧加热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包括颗粒物、酸性气体HCl、NOx、SO2、HF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处置现场没有任何净化设施、措施,污染物直排,有毒有害成分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周边环境。依据现场遗留的废油渣量进行物料平衡推算,忽略加工过程中的损耗量,该窝点非法处置废矿物油(危险废物)已明显超过3吨。

  四川省攀枝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两地土壤实施了应急监测,监测结果反映两处窝点既往生产行为已对周边土壤造成影响。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已委托相关单位制定土壤详查方案,将根据详查结果开展对应的整治工作。两处地块周边无居民,无农业耕地和地下水源,污染情况可控。

  两处窝点分别在2017年底、2018年8月因经营原因停产后,张某某、王某某分别再次非法将窝点收集、存储的废机油外运售卖,其中张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从攀枝花市盐边县将一批废机油(29.24吨)运往山东莱芜途中,被陕西省宁强县交警查获案发。

  2020年9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组成省级督导组,对该涉及多省多地的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案件进行现场督导,协调统一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对部分证据的认定方式,督促两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协作。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准确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8年12月)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解决对于环境刑事案件中“行为”与“结果”的争议。二是邀请专家对现场遗留的生产设备推定其生产工艺为“土法炼油工艺”;对现场遗弃的“废油渣”判定为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具有排他性的危险废物,并运用物料平衡倒推原料(废机油)消耗量,锁定实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行为的关键证据。三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调取了炼油窝点既往生产影像资料,生态环境部门对周边土壤进行采样监测,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

  目前,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查获的废机油,留取相关证据后,已由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攀枝花市查获的废油渣,按证据保存程序,转运至危废处置中心暂存。

  【查处情况】

  经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涉案人员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手续,无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资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2020年7月23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攀枝花市公安局,攀枝花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正式刑事立案。

  目前,非法炼油装置设备依法查封,涉案油罐车依法扣押。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1. 跨区域配合、部门联动,由废机油非法转移追查非法处置行为。

  陕西省宁强县交管部门主动作为,在日常执法中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作为重点,发现线索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在尚未建立协调协作机制的情况下,陕西省宁强县生态环境部门灵活运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时有效地将违法线索反馈至攀枝花市生态环境部门,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部门面对跨省反馈的线索,不推诿、不地方保护,主动担责,追查本地的上游加工点,对案件线索深挖细查,有效追溯废机油非法收集、贮存、处置等环节,由单一非法转运线索溯源追查出2017至2018年期间匿于城乡结合部非法窝点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实现危废监管执法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覆盖。

  2. 对重大案件实施专案经营,三部门组成省级督导,集中优势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本案件充分体现垂管优势,攀枝花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重大案件实施直接管辖和统一调度,支队领导牵头包案,抽调全市生态环境、公安等执法骨干集中办理案件,同时组织环境领域专家、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实施“专案经营”,深挖细查、梳理串并、纵深突破、优势互补。精准锁定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各环节,完善证据链条。执法人员准确收集固定证据,环保领域专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监测部门及时评估土壤环境影响,充分保障行刑衔接。

  实施重大案件协调联动,公安机关靠前介入,检察机关参与会商,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追溯时效等方面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组成的督导组对案件进行现场督导,督促两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协作,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3.充分借助外脑智库。

  办案过程中,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外聘法律顾问全程介入,对案件查办采取“跟踪服务”,对证据采集、固定、审核、案卷组卷等环节全程把关,着力规范执法程序。聘请行业专家对留存设备和废渣进行现场勘查,运用物料平衡倒推原料消耗,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和专家咨询服务,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了有效支撑,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体现案件办理的专业性,为案件定性、刑事移送奠定了坚实基础。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密切、充分参考专家意见办理的疑难复杂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三点:

  第一,案件线索沟通及时。在跨省的废机油非法运输中,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四川省攀枝花市提供案件线索,避免了复杂的上报审批程序,使案件得到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的及时关注和处理。

  第二,行刑衔接密切,案件事实调查扎实。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调联动,立案后就由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骨干、公安干警、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共同办理案件,并由检察机关参与会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省级人民检察院还组成了省级督导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专案组的调查并未止于非法处置的废矿物油的吨数是否超过3吨,还考虑了《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为案件移送、适用污染环境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第三,充分借助法律及技术专家意见,解决案件疑难问题。本案中查处的两处非法收集、炼制、贮存废矿物油的窝点没有任何环保手续,废矿物油的运输也无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缺少作为调查基础的文件资料;并且两处窝点均已停产、一处已拆除,对污染物种类、排放路径、排放量等进行调查取证存在困难。专案组聘请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行业专家通过对留存设备和废渣的勘察,通过留存设备判断工艺流程,通过物料平衡倒推出原料消耗,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犯罪构成结果要件的认定提供了依据。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还邀请外聘法律专家全程把关,体现了对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规范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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