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解读
2020/12/28 15:21:45 来源:知识产权局网站
导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要求,明确要求“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一、出台背景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要求,明确要求“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2019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出一系列建设举措。目前,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全国有43个副省级以上省市设立了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占比达到91%,地级市中设立了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比例为27%左右;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遴选认定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51家,在华TISC网络基本形成;会同教育部遴选前两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60家;《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机构类型多元、覆盖广泛。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的分类指导,发挥各类节点、网点的特点和优势,充分释放节点、网点服务能力;坚持节点、网点类别多样化和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统一,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有效加强体系内部协作交流,促进节点、网点协同互联,节约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服务指引》),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要求,以有效引导和促进节点、网点积极发挥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质量和传播利用效能。
二、主要内容
《服务指引》分为五部分,包括服务主体、服务原则、服务重点、服务内容和服务保障。
(一)服务主体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服务主体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各类节点、网点。节点是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国家级、省级和部分区域中心城市节点构成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主干网络在公共服务体系中是基础和支撑。网点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行业组织、市场化服务机构网点等。布局合理、服务能力强的网点是主干网络与创新创业主体之间的中介和桥梁,也是公共服务终端,是解决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
节点负责面向所在区域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并辐射、支撑区域内服务网点。网点联接依托主干网络,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以及特定行业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两者共同构成立体化、多层级、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各区域、各行业领域的服务支撑网络。
(二)服务原则
各类节点、网点在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遵循基础服务、便利服务、规范服务、创新服务的基本原则。“基础服务”是指各类节点、网点首先应围绕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需求,积极主动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撑。“便利服务”是指各类节点、网点应明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事项,使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可便利获知、获取服务内容和渠道。“规范服务”是指各类节点、网点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和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可获得一致性、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创新服务”是指各类节点、网点应创新服务形式,积极利用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提升服务效果,增强信息传播的有效性。
(三)服务重点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服务主体类型多元,不同类型节点、网点的机构性质不同,资源优势、特点不同,所面向的主要服务对象群体不同。各类节点、网点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优势、特点,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差异化发展。
各类节点应当发挥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渠道和骨干、引领作用,面向区域政府部门、创新创业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基础性支撑服务;其中,国家级、省级、区域中心城市节点应当按照《服务指引》要求分层、分级发展,形成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的层级化构建和服务内容的有效衔接。
高校类、科研院所和科技情报机构类、公共图书馆类、生产力促进机构机构类、行业组织类、市场化服务机构类等各类网点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基础,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融入日常工作;在做好对内服务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网点扩大服务范围,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四)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和网点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知识产权信息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关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首先应当保障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基础性检索查询和分析、知识产权文献传递、信息咨询等基础服务。
低成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形式。在保证基础性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节点、网点提供低成本专业化公共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专业检索和分析、专题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等。
(五)服务保障
必要的数据资源、政策、经费、培训等保障,是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基础和前提。《服务指引》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相关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包括:加强资源保障,支持引导节点、网点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服务网点提供政策、资源支持;加强互联共享,打破信息和服务孤岛,形成叠加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间交流协作,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重视服务反馈,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评估;加强宣传推广,发挥优秀服务实践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将认真做好《服务指引》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大工作培训,增强相关保障,以制定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统筹指导。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和推动地级市设立综合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继续推进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优化知识产权基础数据配置,升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总结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典型案例,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服务供给。
各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服务指引》要求加强对区域内节点、网点的指导和支持,统筹本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地区节点、网点作用发挥。
各类节点、网点应按照《服务指引》要求,遵循服务原则,明确服务重点,提供相应服务内容,加强协作,共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为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信息服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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