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分类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导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11月27日印发了《关于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全额保障计划指标、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加强规划保障、实施分类管控、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压实耕地占补责任、严格执法监察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措施。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11月27日印发了《关于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全额保障计划指标、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加强规划保障、实施分类管控、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压实耕地占补责任、严格执法监察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措施。
针对我区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多样、实施管理条件差别大的情况,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农村规划管控工作,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分类保障:
第一,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第二,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采用不同措施分类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实现户有所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知》中提及的“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范围仅针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并不包括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安全要求,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按规定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标签 :
相关网文
一周新闻资讯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