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于公布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导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现公告如下:
来自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照《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批等基本建设程序,并严格按照经批准设计文件执行,严禁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按照《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依法履行设计文件审批相关工作情况、以及设计单位的诚信履约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内容。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依法实施信用监管。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交水发〔2014〕113号)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进行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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