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导言:日前,《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印发施行,旨在全面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群众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服务对象对部政务服务的感受和诉求,自觉接受监督,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来自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日前,《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施行,旨在全面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群众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服务对象对部政务服务的感受和诉求,自觉接受监督,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办法》提出,“好差评”的适用范围包括部本级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分为围绕服务规范性,对办事场所、办事窗口进行“好差评”;围绕服务便捷性,对网办深度、移动办理、跑动次数进行“好差评”;围绕服务准确性,对服务引导、申报材料、办理时间进行“好差评”3个方面。同时设置了5个评价等次,“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等次为“好评”,“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等次为“差评”。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7个自然日内未作出评价的,评价结果默认为“基本满意”。
《办法》明确,在政务大厅、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服务端线上线下全面开展“好差评”。线上评价渠道包括在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服务端设置嵌入评价系统;线下评价渠道包括在政务大厅窗口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4000996938咨询电话中设置评价功能、设置意见箱等,供服务对象进行评价。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好差评”结果及整改情况将通过部门户网站、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办法》要求,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于事实清楚的问题,立行立改;对于情况复杂、难以一时解决的,建立台账,提出整改期限,限期整改;对于缺乏法定依据的,向评价人解释说明。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对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反复被差评或整改落实不力的司、局(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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