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二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
导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有关规定,在完善定价制度、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了第二监管周期5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印发了《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输电价格结构,降低了输电价格水平,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
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有关规定,在完善定价制度、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了第二监管周期5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印发了《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输电价格结构,降低了输电价格水平,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
《通知》明确,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通过区域电网共用网络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应包括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再向市场交易用户额外收取。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组织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对于已开展的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降低部分,电网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返还,交易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全部返还给交易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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