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部门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导言:青海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各地工作职责。
据青海省人社厅网站消息,青海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各地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采取市州自评与省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度对各地工伤保险参保任务完成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情况、省级统筹政策执行情况、基金管理情况、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效、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六个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将予通报。
《办法》明确,被考核地区存在挪用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连续超过12个月向丧失资格的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通报、约谈或被媒体曝光或发生其他违法情况,将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等次。对考核不合格、造成工伤保险基金重大风险事故、整改措施不到位、不作为的地区,向当地人民政府反馈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全省系统内评优资格。
《办法》要求,各地要根据考核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内容、目标、时间节点,具体落实到岗位和责任人。同时,《办法》还对考核评分表和评分标准释义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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