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导言: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日前,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了《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总体要求、审计范围、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如何开展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进行了规范。
来自审计署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日前,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了《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总体要求、审计范围、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如何开展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名录,且省本级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上、市州本级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县市区级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根据需要采取一项一组或者多项一组的方式实施跟踪审计。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或者监督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办法》规定,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审计。《办法》明确了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包括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等十四项主要审计内容,并强调审计机关应当重点关注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
《办法》还规定了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的方式、审计的时限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应具备的条件、审计结果的运用和审计整改方面的要求,以及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社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颜媛婷 陈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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