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将于9月20日起施行
导言: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5个等级,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8大因素被列入裁量综合考虑范围。规定将于9月20日起施行。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5个等级,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8大因素被列入裁量综合考虑范围。规定将于9月20日起施行。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部分。
试行规定提出,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试行规定提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复查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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