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底
导言: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在前期已实施的社会保险“免、减、缓、延”政策基础上,持续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在前期已实施的社会保险“免、减、缓、延”政策基础上,持续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通知》明确,在继续执行《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规定基础上,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6月。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3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以全省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
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全省2021年执行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缴的,逾期不再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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